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4-08 16:53 信息来源:六安市卫健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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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文件

一、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四个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年5160元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年6600元

三、新增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申报及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为:

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往年确认的对象也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往年确认的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计生办。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发化莎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区乡审核。区乡两级共同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乡级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要通过相应的形式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区人口卫健委。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

1、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卫健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卫健部门。

3、特别扶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特别扶助对象本人不是户主的,要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4、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每年8月31日前,卫健部门应将《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县、乡级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特扶金一次性划拨到特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在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县级人口卫健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6、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特别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市、省三级卫健部门向上一级卫健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即《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简称《特别扶助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

7、县级卫健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简称《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卫健委,由其导入“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同期,县、市级人口卫健委分别向上一级人口卫健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简称《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省人口卫健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8、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特别扶助金。

9、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特别扶助金的额度。

10、各级财政和卫健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国家和省级财政、卫健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从事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13、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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