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2 11:32 信息来源:裕安区商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试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市场、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依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动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加快电商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措施(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助力优化电子商务环境,形成新经济、新业态布局,推动裕安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措施(试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区商务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对标《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皖电商〔2021〕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动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加快电商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5号)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草拟出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2.征求意见。2022年11月8日《征求意见稿》通过区政府网站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5日,通过座谈会形式向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乡镇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9条,已采纳27条,其中2条考虑财政奖励资金不宜过高,故未采纳。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已通过OA向12家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文件支持内容中的部分条款‘按照网销额的百分比’‘实现增值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比’进行奖补部分无相关政策支持的内容请修改”,依据依据六政办秘〔2020〕145号第2项第1条也是以企业网销额进行确定奖励,故未采纳;“实现增值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比”建议采纳。

3.合法性审查。2022年12月8日,《征求意见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1月12日根据区司法局的法律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其中合法性审核意见中提出的第四项建议,因原政策已全部申报并兑付完成,不存在建议提出的前提,故未采纳,其他意见建议均已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送审稿》。

4.公平竞争性审查。2022年12月8日《征求意见稿》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性审查,2022年12月16日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法律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该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文件精神要求,准予通过审查。

5.财政经费审查。2023年1月13日《送审稿》送区财政局进行经费审查,根据区财政局意见,对政策措施中提出区政府安排专项审核费用,建议明年从预算安排资金中统筹使用。

四、工作目标

扶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电子商务主体规模,促进裕安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此次制定《措施(试行)》内容,主要包括了对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平台经济发展、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和电商帮扶保障等7个方面15条具体奖励措施。

(一)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一是电商经营主体通过平台网店、直播带货等形式实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照网销额0.5%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已申报企业,年度网上销售额按增量销售额1%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对主要销售裕安区本地农产品或工业制品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奖励上浮10% (本地产品网销额占70%以上),不突破最高奖励限额。二是支持电商返乡创业,对返乡创业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返乡创业后产生的网销额1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一是对在天猫、京东知名电商平台新开设旗舰店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开设后产生的网销额1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鼓励引进MCN直播机构,对MCN直播机构独家签约主播销售我区产品,每增加1名年带货销售额超500万元的主播按照直播销售额0.2%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三是对电商企业签约第三方直播机构开展直播合作,并通过合作实现年直播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费用按照10%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电商集聚区建设。一是推进电商产业园、电商楼宇、直播中心等电商集聚区建设,对集聚区年网销裕安区农产品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入驻年网销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电商企业10家及以上,或集聚区年网销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入驻年网销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电商企业10家及以上,一次性给予集聚区综合运营费用15万元 的奖励。二是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产销对接,鼓励争先争优。鼓励支持电商集聚区运营机构、电商协会、区内电商企业、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牵头组织10家以上裕安本土电商企业集中开展农村产品、直播促销等产销对接活动,经区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核实认定的,给予组织单位产销活动期间产生的网销额2%累计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五)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一是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电商企业在该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采购额网销部分3%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培育。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村电商企业承接“综合服务点”建设和“便民网点”向“综合服务点”升级。对年度网销额超5万元的网点给予0.5万元奖励。三是支持电商企业物流降本增效。对我区参与乡村振兴的电商企业年发货本土农产品快递单不少于2万单的,每单给予1元的奖补,最高6万元。四是促进脱贫户持续增收。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照收购金额 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电商人才培育。完善培训机制,鼓励支持区电商产业园区、区电商协会、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举办电商人才培训班,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走出去”方式,组织举办全区电子商务管理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电子商务培训班,相关培训经费据实申报,每年费用不超过30万元。

(七)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长效机制。一是支持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持续运营升级。构建“公共综合服务+村站监管指导+产销供需对接+运营孵化+数据分析研判+政策参谋助手+其他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模式。对公共服务中心年度新孵化电商主体单个实现网销实绩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帮助引导上线邮乐购裕安馆达50家(含50家) 给予中心5万元奖励,达100家(含100家)以上给予中心10万元奖励。二是鼓励支持区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区内电商企业采用区域公共电商品牌开展网销,对使用公共品牌的产品网销额首次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中心5万元一次性奖励,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给予中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支持对象。在裕安区依法登记、依法经营的电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详细奖励资金。《措施(试行)》共15条奖励措施,11条奖励措施同网销额挂钩,其中6条按照网销额百分比确定奖补资金。网销额界定以B2C 模式为主,个人微信带货、海淘网、批发型网站一般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完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申报评审工作由区电商办组织开展,属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等统一报至区电商办。区电商办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合格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拨付资金。区政府安排专项审核费用。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商经营主体所获得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问效。

(四)该文件明确了申报扶持政策的流程,规定了省、市、区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并要求加强对电商主体所获扶持资金的跟踪、监督和问效。同时明确因申报省、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时省、市要求必须由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安排1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协调推进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高新区和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严格的审核制度,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下一步,按照《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措施(试行)》要求,由区商务局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推动裕安区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解读人员信息

解读单位:裕安区商务局

人:裕安区商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葛洋洋

咨询电话:0564-3301648

 

 

 

 

 

 

 

标签: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