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行政处罚结果(2025年8月15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严重程度 |
陈光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421********3815 | 裕 水罚决字〔2025〕第11号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 2025年8月6日5时15分左右,裕安区砂石联合执法三中队在淠河裕安区西河口乡潘岔村段河道内巡查时,发现有人夜间偷采砂石,现场一辆红色无牌号组装电瓶三轮车涉嫌非法采砂石,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陈光高对他驾驶该车非法开采砂石一事供认不讳。2025年8月7日,当事人陈光高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经初步调查认定,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潘岔村院墙组居民陈光高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裕安区西河口乡潘岔村段河道内违法开采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 2、当事人的陈述。 3、勘验笔录。 4、书证(现场照片)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二、处以罚款柒仟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0.700000 | 0.010000 | 2025-8-15 | 2026-8-15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裕安区水利局 | 11341403003225803Y | 裕安区水利局 | 1134140300322580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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