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4 14:56 信息来源:裕安区水利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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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秘〔20198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1986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确保饮水工程建得起、管得好,发挥长期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体系

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有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养问题,按照水利部201913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区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区人民政府统筹对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水利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业务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是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保障正常供水。健全完善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合理补贴、有效扶持的政策保障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的维护等;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应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的保护、水费收缴的宣传等工作。

三、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识、开展水源水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费用的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四、不断完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探索成立裕安区农村供水公司,逐步推进统一管理和经营,利用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的技术、管理优势,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

五、压实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责任

每个农村水厂应建立管理责任台帐,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六、不断提升农村自来水供水保证率

对接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的水厂,改造供水主管网,提升转供水能力;按照裕安区的地形和供水实际,水厂坚持以大带小,能并则并的原则,扩大裕安水厂的供水范围,适时整合和兼并对外承包及私人水厂,提升供水保证率低的水厂;实现裕安水厂和裕安二水厂自来水管道互连互通,不断提高裕安区农村自来水的供水保证率。

七、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

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保障正常供水。供水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规模水厂全部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质自检,检测项目及频次符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要求,形成水厂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日常9项自检;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每月对全区所有水厂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水质检测不低于42项常规检测项目。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进行水厂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对规模水厂进行水质、水量、水压等情况进行信号采集,通过网络传输到区农村饮水管理机构,逐步实现从水源头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

九、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规范化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验、水费收取、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及时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减少管网的跑冒滴漏现象,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率,有效降低水厂的运营成本。建立用水户台账,加强水费收缴,利用微信公众号和供水服务热线电话,办理手机移动支付等便民自助缴费,提高供水管理单位服务水平。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规模水厂做到24小时不间断供水。不断提高农饮工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全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供水设施保护

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置,并预留联系电话,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的行为。对于农村道路建设、振兴乡村建设以及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区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管网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应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于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责令责任人员停止破坏并赔偿有关损失,对拒不改正且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加强供水单位人员技术培训

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管理、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工程建设、制水工艺、消毒、水质化验、维修养护、供水应急处置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整合辖区内供水管理单位相关技术力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和水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和引导。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视,提升人人参与供水设施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对节约用水和缴费义务的认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六安市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4日  


附件

 

六安市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六政办秘〔20182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省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厂房、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该类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保障、水费收缴、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区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区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区卫健委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和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区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批复、供水水价、入户费用核定和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水资源管理和取水许可相关政策落实;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区经信委负责协调电力企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在区水利局技术指导下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区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积极推进区域供水一体化,实现我区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之规定确定所有权:

()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区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国家投入部分形成的资产由区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水利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国家所有权。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或者成立供水公司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或管理责任人,建章立制,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单村供水工程和管网延伸工程(未纳入水厂统一管理的)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原则上单独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

积极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设立农村饮水管理站,主要职责为保障正常供水,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和供水单位日常管理,监督各供水单位做好供水设施维护,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预算,牵头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及涉水产品的维修、更换等;以及对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和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情况给予的补助。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许可、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建立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设施;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

()具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各项水质检测能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必须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区水利局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净水剂及消毒剂使用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存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情况。

第十九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居民供水入户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由用水户承担。水价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我区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原则。水价难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由区、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水厂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单方面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盗水,不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接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区水利局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外,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同时,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所收水费中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基金,以满足工程正常运行需要。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基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更新改造和修理;国有资产部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费需上缴区水利局专户储存,使用需经区水利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事前申请并由水厂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区生态环境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明确禁止的各类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和各级水管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水源环境、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违法建设或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水利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稍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区农村饮水管理站按照区政府要求,委托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对区内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外,还要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 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巡检,逐步实现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全覆盖。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三条  区水利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备案实施。对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确保饮水安全。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主要来源:一是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是统筹从供水单位所收的水费中提取;三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四是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

维修基金有关收取及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审计﹑物价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水利局或供水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严重的可视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水源、电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区卫健委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三)擅自调整水价和入户安装超标准收费。

(四)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报告或维修不及时,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于严重违约的视情停止供水。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如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维修养护资金等情况,由区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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