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4 10:48 信息来源:裕安区水利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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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1922

 

各乡镇、全区农村各供水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3


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饮水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必要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4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区人民政府成立裕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疾控中心、城郊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区水利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指挥机构,由乡镇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2.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公安、水利、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的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根据收集的极端天气、流行病传播、水质监测和检测等信息,及时向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水源工程管理机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等发布预警信息和相关主要事项;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区政府办:协助处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协调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有关工作。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向事发地居民提出应注意的事项和应对措施。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区应急局:依法组织、协调农村饮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业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饮用水源污染行为,协助处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编制和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及工作方案;负责制定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方案和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健委: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乡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负责事发后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卫生学指标评价。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结论和控制改善水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教体局:负责在全区学校内做好饮水安全的宣传工作,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饮水安全教育;应急响应时负责安排好事发地学生生活,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住建局:负责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工作,制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协助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交通局: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事件后公共交通的保障及协调。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事件后应急期间临时送水、供水设备维修、社会救援等工作。

区疾控中心:负责居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测,事发后按要求分析水质状况,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直到水质恢复到正常状态。

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事件后的电力保障。

2.2.4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由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疾控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乡镇给予技术支持。

2.2.5 各乡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各,乡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乡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6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3. 等级划分、预防及预警

3.1 等级划分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重大)(较大)(一般)

3.1.1 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 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5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1.2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1.3 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 预防

3.2.1 信息监测和收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指挥机构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天气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由气象局提供雨情,并向指挥部提供今后雨情变化,突发事件出现时,缩短上报时间。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事件而发生污染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利部门提供影响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2.2 信息报告。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3.2.3 预防工作。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在遭遇极端天气状况时,按照饮水优先原则,采取限制非生产性用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需要。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3.3 预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进行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对应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2 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2.1 工作会商。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疾控中心、城郊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级响应邀请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4.2.2 工作部署。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区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乡镇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发生级事件时,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队抵达事件发生地后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部门联动。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出现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2.4 方案启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2.5 宣传动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要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区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3.1 工作会商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副区长)组织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疾控中心、城郊供电公司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4.3.2 工作部署。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村和乡镇工程恢复工作。有关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部门联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3.4 方案启动。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恢复建设。

4.3.5 宣传动员。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4.1 工作会商。乡镇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区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区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4.4.2 工作部署。乡镇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乡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4.4.3 部门联动。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4.4 方案启动。乡镇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4.4.5 宣传动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并组织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

 

5. 应急保障

各乡镇应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1 资金保障。当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5.2 物资保障。区消防、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5.3 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准备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5.4 应急队伍保障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水利、公安、交通、住建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5 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区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区政府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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