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3-14 16:18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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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202431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內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履行情况
1 裕农(饲料)罚〔2024〕1号 张*田经营不合格饲料 张*田     2024年1月2日接当事人投诉称自己先后两次购买的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疑似不合格饲料,2023年12月8日购买第一批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135袋(50千克/袋),每袋单价为202元,已付货款27270元(已用过124袋,剩余11袋),2023年12月30日购买第二批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120袋(未用、未付货款)。裕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发现殷世玉仓库堆积131袋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之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也到现场,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执法人员委托安徽赛如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机构)在执法人员关世军、罗运湖、刘涛监督和当事人双方殷世玉、张*田见证下现场抽取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样品带回检测。1月15日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标称为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张*田经营)该批产品经检验,依据《产品指标明示值》《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10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缴纳罚款;处罚决定下达起15个工作日之内。 1. 没收违反所得27270元。
2. 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称为“四海”豆粕饲料131袋(50千克/袋)。
3. 罚款128775元。
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03-04 已执行。
2 裕农(动防)罚〔2024〕1号 黄*亮销售无检疫证明动物活体 黄*亮     2024年1月31日上午,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热线电话投诉,投诉方反映:1月25日,自己在月月萌宠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品种为英短银渐层的猫咪,花费了700元,当日下午商家让顺风车司机给自己运送了一只猫咪,但自己核实到该猫咪品种非预定的英短银渐层,且猫咪经常有打喷嚏和流口水的情况,商家没有给自己出示猫咪的检疫证明。卖方(黄*亮)销售的动物活体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出具检疫证明,以至于猫咪生病,买方与卖方发生纠纷。 依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 缴纳罚款;处罚决定下达起15个工作日之内。 1.  责令停止销售无检疫证明动物活体的违法行为。                                  
2.  罚款195元。
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03-13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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