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事项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30 11:44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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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受理责任: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2.
调查责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事故当事人及旁观知情者,弄清基本事实,充分收集证据,进而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依法作出认定。
3.
认定责任:对证据进行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4.
送达责任: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2.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2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
3.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人员到实地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以确认的,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人员到实地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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