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事项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30 11:41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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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制定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并时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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