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事项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制定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并时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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