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04 00:00 信息来源:农委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华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裕安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六安市裕安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8年93

 

 

 

六安市裕安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安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以及《裕安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裕安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区农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林业部门要强化野外巡视,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确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和控制需要,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宣传、商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

三、疫情的监测、预警及报告

3.1监测

区农委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乡动物防疫机构要密切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预警

区农委应根据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控中心。区动物疫控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控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农业农村部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或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农委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在裕安辖区内,区农委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裕安境内时,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农委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区农委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区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农委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区农委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畜牧兽医卫生津贴政策。

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附则

7.1本预案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报:安徽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六安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

裕安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893 日印发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