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7 00:00 信息来源:农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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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裕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17


六安市裕安区重大物疫情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裕安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动物疫情(Ⅳ、Ⅲ级)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做好各类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地方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区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畜牧兽医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

2.1.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联系副主任、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决策和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区畜牧兽医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疫情控制所需的免疫、扑灭、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卫计委:负责疫点或疫区内有关人员防护标准的制定和防护工作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及人群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做好疫点或疫区环境卫生消毒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加大对违法经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生产领域动物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区农委: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定点屠宰厂(场、点)违规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的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督促疫区及周边定点屠宰厂(场、点)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区商务局:掌握动物产品储备信息,适时组织调运,稳定市场供应。

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协助在公路上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及疫区临时检疫消毒工作;优先调度运输力量赴疫区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防疫物资等。

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区域性交通管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监察局:监督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责任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宣传教育等。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灭、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和落实;负责加强对出入本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及报告

3.1监测

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预警

区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报告责任单位。①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②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③区畜牧兽医局;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⑤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

2)报告责任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官方兽医、村级防疫员、协检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报告形式。区畜牧兽医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区畜牧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请求省、市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3.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疫情认定。现场诊断专家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检验确诊。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认。国家公布疫情后,区政府及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区政府。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⑤组织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动物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⑦组织乡镇街(开发区)、村委会(社区),开展群防群控;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⑨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2)区畜牧兽医局。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④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⑦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3)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⑤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并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①加强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到位;②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与外界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依照省、市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区政府。在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区政府职责的有关规定办理。

2)区畜牧兽医局。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区政府、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规定办理。

3)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与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的有关规定办理。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依照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区政府。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区畜牧兽医局。按照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应工作。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

3)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承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并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开发区)、村委会(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区畜牧兽医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做好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承担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检疫和防疫消毒;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并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应急响应。由发生地政府(街道)及其畜牧兽医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疫情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级别的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省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依照《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由市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农委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兽医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农委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兽医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5.2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区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物资保障

区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6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依法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7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区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6.8培训与演习

区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疫情状态下,应有计划地开展应急训练及应急演练。

6.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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