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68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以下68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政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根据规定,依法对68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附:68家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名单
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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