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俊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有六安俊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皖交运管许可六字341503290520号)自行提岀申请,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特此公告。
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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