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发布时间:2024-02-22 16:31 信息来源:裕安区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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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频次 抽查比例
抽查类别(大类) 抽查事项(细类)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按照检查对象目录库,随机抽取2家检查对象,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不低于百分之1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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