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7月18日】
序号 | 案由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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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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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纵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安徽纵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9134************68 | 许*新 | 安徽纵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将44.88立方米的建筑垃圾从合肥纳瑞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长江路、015县道运输至裕安区城南镇段家庄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 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00000 | 裕城管(联合) 罚决〔2025〕3号 |
2025-7-18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2 | 张*国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 张*国 | 3424*************1X | 张*国于于2025年4月17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宁西铁路立交桥西50米处四望山村段家庄利用荒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69.6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作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0.300000 | 裕城管(联合) 罚决〔2025〕4号 |
2025-7-18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
3 | 李*兵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 李*兵 | 3424*************11 | 李*兵于于2025年5月26日,擅自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沙河路南30米处)利用荒地,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5米、宽2米、高2米,总体积2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作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0.100000 | 裕城管(联合) 罚决〔2025〕5号 |
2025-7-18 |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 |
合计(万元) | 2.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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