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7月18日】

发布时间:2025-07-20 14:48 信息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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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当事人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额
(万元)
处罚决定
书文号
处罚决定
日期
作出行政
执法机关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
代表人
1 安徽纵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安徽纵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4************68 许*新 安徽纵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将44.88立方米的建筑垃圾从合肥纳瑞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长江路、015县道运输至裕安区城南镇段家庄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
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0000 裕城管(联合)
罚决〔2025〕3号
2025-7-18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2 张*国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张*国 3424*************1X 张*国于于2025年4月17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宁西铁路立交桥西50米处四望山村段家庄利用荒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69.6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作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00000  裕城管(联合)
罚决〔2025〕4号
2025-7-18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3 李*兵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李*兵 3424*************11 李*兵于于2025年5月26日,擅自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沙河路南30米处)利用荒地,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5米、宽2米、高2米,总体积2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作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100000  裕城管(联合)
罚决〔2025〕5号
2025-7-18 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
合计(万元) 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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