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坏城市树木案

发布时间:2023-06-05 11:33 信息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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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裕安区城管局接到领导交办,称“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某某小区内损坏城市树木”。经查:当事人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裕安区某某小区内,未取得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修剪方案,擅自利用锯子、砍刀,斩头截干,损坏城市树木,涉嫌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收到交办单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批准,在六安市裕安区某某小区内,共计损坏城市树木95株,其中香樟6株(胸径14-16CM),香樟21株(胸径17-21CM),香樟35株(胸径22-27CM),香樟16株(胸径28-32CM),香樟2株(胸径33-38CM),广玉兰10株(胸径17-21CM),雪松1株(胸径20CM),雪松2株(胸径27-32CM),冬青1株(胸径27CM),马褂木1株(胸径21CM),以上树木的损毁比率均为40%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察、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鉴于当事人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为了六安市裕安区广大业主修剪绿化苗木,该公司没有主观故意的过错,后期主动配合,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看出当事人有改正过错的行为表现。2023524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损坏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2、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02361当事人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1、责令立即改正损坏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已缴至非税窗口。

案例评析

该公司未取得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修剪方案,擅自利用锯子、砍刀,斩头截干,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是典型的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该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配合,积极消除影响,整改态度端正,承认违法事实,接受处罚。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案件证据和违法情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对该公司未取得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修剪方案,擅自利用锯子、砍刀,斩头截干,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本案法律适用《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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