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09:03 信息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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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19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6

 

裕安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六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促进全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工作是指区房产管理中心组织,街乡、社区、相关站所(队)、业主委员会为主体,行业自律组织参加,对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遵规履约和对其督查巡查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组织考核验收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积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业自律管理,区房产管理中心加强对其自律组织的筹备、成立、运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考核评优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备案的物业服务住宅小区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六条 考核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季度考核,包括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维护、文明秩序、“双创”氛围营造、工作配合度等5项内容。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包括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并备案情况、政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8项内容。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包括基本要求、职业素质、服务意识、仪表举止、获得荣誉等5项内容。

第七条 考核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月抽查、季排名、年考核的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年度一次性考核的方法。

第八条 月抽查由区房产管理中心组织,街道、城郊乡镇、社区、开发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参加,所查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考核。每月抽查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企业服务项目的三分之一,每季度全覆盖。

第九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每季度根据各物业服务项目月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并排名,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公布结果。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由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并根据物业服务项目月抽查、季排名考核得分以及企业工作实效、配合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同一企业多个服务项目的,按照平均分记取。

第十一条 对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季度和当年度评优资格。

(一)“双创”迎检过程中,基础工作未达到实地考察测评要求的。

(二)对物业服务项目在各级部门检查中被通报、曝光和交办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在“双创”迎接“国检”、市创城办或创卫办组织的检查和暗访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影响的。

(四)在月抽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两次(含)以上季度排名分值低于70分的。

第十二条  季度考核中排名前5名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录为物业服务诚信企业,后5名的记录为物业服务不诚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各小区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项目在考核年度内季度排名分值低于70分的,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对物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区房产管理中心向开发企业或业委会提出解聘建议,同时记录为物业不诚信企业,取消该企业年度内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五年内将不得在裕安区范围内承接各类物业服务项目,同时报市级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在考核年度内季度考核分数达到95分(含)以上前5名的(不足5名的据实奖励),区政府一次性对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奖励2万元,用于该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设置一、二、三等奖项。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和优秀物业从业人员,由区文明创建中心和区房产管理中心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其中获得优秀物业服务项目的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5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3万元),三等奖6名(各奖励2万元);优秀物业从业人员20名(各奖励2000元),年度考核奖励于次年第一季度兑现。获得年度综合考评三等奖(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在区政府所有物业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中作为评分项。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按季度和年度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参与“双创”活动,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公约、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约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为我区创城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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