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南小区项目,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樊花路与兰花路交叉口东北侧。该项目于2013年4月3号获准六安市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准文件,2013年12月25日取得六安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小区幼儿园规划核准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755.1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2层-3层(局部3层)。该公司于2015年9月开工建设城南小区幼儿园,2016年8月建成完工,实际建设为框架结构地上主体2层,局部3层,总建筑面积1903.43平方米,超规划建设148.33平方米。造成其超规划建设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建设过程将室内楼梯向东侧偏移和扩大造成的。
处理结果
2018年2月11日,裕安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六安市规划部门告知函,对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查明,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南小区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查明违法事实后,裕安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任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审批,并在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后,于2018年3月2日裕安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将原规划核准城南小区幼儿园为地上2层-3层(局部3层),计容建筑面积1755.1平,实际建设为框架结构地上主体2层,局部3层,总建筑面积1903.43平方米,超规划建设148.33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1436.4元每平方米的5%,处以人民币136704.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当日即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缴纳了罚款。
案例解析
该案是典型的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案件,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建设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建设面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裕安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对安徽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法建设幼儿园总建筑面积1903.43平方米的行为,按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1436.4元每平方米的5%,处以人民币136704.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本案法律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本案执法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需要确定当事人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本案是典型的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未批先建有着本质的区别;二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计算需要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筑工程造价资质单位发布的工程造价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不能仅以超出面积进行计算;三是该案当事人积极要求立即处罚,履行处罚决定,在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后,企业要求立即执行处罚,针对该类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务必满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三日的这个必要条件,切不可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的期间保障,而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