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某某粮油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移位建设案
基本案情
某某粮油公司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在其厂区内新建2365平方米年产4万吨大米4万吨饲料项目7#厂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实际建成的7#厂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2021年6月30日将该公司违法建设情况函告知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移交函后,依法立案调查,查明,某某粮油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批复,2020年5月25日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7#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2365平方米,为地上1层钢结构。2020年7月,该公司开工建设7#厂房,当年10月建成完工,实际建成的7#厂房长48.78米,宽48.48米,总建筑面积2365平方米,为地上1层钢结构。经土地勘测该公司实际建成的7#厂房整体向南偏移了7米,偏移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未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放线,以及其为了便于厂区主通道畅通和装卸物货。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城市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察、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于2021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单体建筑物工程总造价的5%处以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次日到财政非税窗口缴纳了罚款,城市管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复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21年9月9日,该公司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年产4万吨大米4万吨饲料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案例评析
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新建的7#厂房,虽然在其厂区内,实际建成的面积、结构、层数未超出或少于批准范围,但建设位置整体向南偏移了7米。厂房移位建设是该公司主观上认为是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厂内建设,又是为了便于主通道道畅通装卸物货,是典型的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该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违法事实,接受处罚。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案件证据和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对某某粮油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本案法律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本案执法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需要确定当事人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本案是典型的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于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未批先建有着本质的区别;二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计算需要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筑工程造价资质单位发布的工程造价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不能仅以超出面积进行计算;三是该案当事人积极要求立即处罚,履行处罚决定,在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后,企业要求立即执行处罚,针对该类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务必满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三日的这个必要条件,切不可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的期间保障,而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