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裕政办秘〔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平
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
“监管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监管平台”开户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建设领域“监管平台”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以住建局为主导。
第四条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本行政区域内归属裕安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所有新开工工程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系统管理范围。“监管平台”专用账户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及考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和“监管平台”开户银行共同监管。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在建的项目,应设立“监管平台”专用账户。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及时审批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总承包人上报的月完成工程量及价款、工资性工程款数额,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工程总承包人支付不低于上月完成工程量总价30%的工资性工程款(春节期间在“除夕”前15天),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的要求。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银行、房管中心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平台”管理办公室若发现其未按规定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从监管账户中划拨工资性工程款到专用账户,有关银行、房管中心应当支持,发包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工资性工程款是指完成实体工程量人工费暂定最低标准。每月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必须进入本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人(或其指定的专业分包人)唯一的“监管平台”银行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不得包括在内。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人申报的当月完成工程量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比率予以确认。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量申报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审核确认总承包人月完成工程量及工资性工程款最低支付金额,并督促发包人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督促总承包人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及时向“监管平台”办公室报告未按规定履责的信息。
第七条 总承包人应对所有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用工、“监管平台”系统执行和落实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民工工资通过“监管平台”专户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立劳资专管员任命和上岗培训制度,牵头成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组。
(二)采取劳务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良好的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办理"监管平台”专用账户。
(备注:根据省住建厅《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我省取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实名制用工制度,建立劳务作业专项管理制度,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个人“监管平台”银行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工作,并及时办理农民工信息变更手续。
(四)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人的实名制劳动用工、刷卡考勤和工资发放并记录,审核劳务分包人编制的工资表,按时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银行卡。
(五)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工程量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依据“监管平台”考勤信息,审核劳务分包人(专业分包)上报经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并设投诉电话。
(六)每月10日前,将经审核的上月工资表报送“监管平台”开户银行,并通过“监管平台”开户银行经专用账户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监管平台”银行卡中,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至少保存三年备查),一份公示,一份连同“监管平台”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于每月15日前,报送“监管平台”办公室。
(八)发包人已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如因其它相关因素,项目“监管平台”工资专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监管平台”工资专户。
(九)应做好“监管平台”考勤机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运营单位和开户银行反映。“监管平台”系统运营单位应对“监管平台”运营系统、考勤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发包人、监理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工程总承包人方可办理 “监管平台”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总承包企业执行。
第十条 “监管平台”各开户银行在为工程总承包人提供资金监管和代发工资服务时,要协助工程总承包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免费为农民工发放“监管平台”银行卡,监督“监管平台”系统运营单位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专用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二)及时向纳入“监管平台”管理范围的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通报“监管平台”专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及时提供专户资金流向信息;每月向“监管平台”办公室通报工程发包人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情况,工程总承包人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管平台”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
(三)及时将工资发放情况通过“监管平台”反馈到系统数据库备案,工程总承包人和人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相应的权限内查阅。
(四)核对工资表人员列支与初始录入信息、日常考勤是否 对应,对发现异常人员暂停工资发放,并及时向“监管平台”办公室通报,经核实后发放本期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进度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因此造成工资拖欠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后,方可重新开工。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拖欠行为进行查处。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上岗考勤、工资一卡通发放等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总承包企业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十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度对实行“监管平台”工作较好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以及创优评先中将给予大力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平台”开户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
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
“监管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裕安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久松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鸿斌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郑 敏 区政府副区长
高宗福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刘 锐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夏东升 区住建局局长
张恩平 区教体局局长
郑 杰 区司法局局长
刘为义 区财政局局长
黄振宇 区人社局局长
孙 林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郑昌盛 区交通局局长
陈明权 区水利局局长
鲍传满 区卫计委主任
谢新红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克鹏 区信访局局长
孙长权 区房管中心主任
郑学奎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林泽文 区重点工程处副主任
李胜利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服务指导组
成 员:夏东升 区住建局局长
黄振宇 区人社局局长
林如宝 区住建局副局长
潘 仲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
冯少东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周 钧 区住建局监管中心主任
许 伟 区住建局监管中心副主任
服务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周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冯少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区住建局、人社局抽调人员联合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