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法】关于委托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行使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职权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县区分局(不含市开发区分局,下同)以市局名义行使行政执法及法制审核职权,并启用“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委托各县区分局以市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告知、作出决定、送达、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其他应以市局名义开展的相关执法工作等(行政强制措施权除外),对各个法定环节及其产生的各类法定文书,均以市局名义作出。
二、启用专用印章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县区分局在上述委托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中使用“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专用章”。“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编号(1)、(2)、(3)、(4)、(5)、(6)、(7)分别由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管理并使用;“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专用章”编号(1)、(2)、(3)、(4)、(5)、(6)、(7)按照上述对应关系分别由相关县区分局管理并使用。
以上专用章由市局负责统一刻制,由各县区分局领取使用。在行政执法及其法制审核文书中使用以上专用章,与加盖“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各县区分局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各县区分局需成立行政执法案件集中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要通过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提交案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做出决定。其中,对公民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4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4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等案件,在通过县区分局案审会审议后,需由办案单位提交市局法制审核,并提请市局集体讨论后执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由各县区分局法制审核机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通过分局集体讨论后,按照相关程序做出。
(二)依法信息公开,做好全程记录。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有关规定,各县区分局需严格遵照各类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具体规定,及时、规范地进行执法信息公开,特别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各县区分局分别指定专人确保及时、规范上传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对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全程记录,确保执法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执法全程可溯源、可核查。
(三)严守工作纪律,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分局应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严格执法专用章和法制审核专用章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并全部登记在册,县区分局法制机构每月底前需向市局综合法规科报送本月所有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法制审核情况,需经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分局公章。如有滥用、私用公章等情形,一经发现将追究分局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四)加强业务督导,提高办案质量。由市局综合法规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常态化督导,原则上每年对各县区分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抽查、抽检比例不低于10%,督导各县区分局规范卷宗文书格式和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案卷质量;适时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执法大练兵等活动,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案审会成员等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如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市局作为主体参加复议应诉工作,综合法规科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各环节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予以责任追究。
附件: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法制审核情况汇总表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法制审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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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属地 |
案件简介 |
法制审核情况 |
处罚 情况 |
决定书文号 |
决定书 下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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