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负责人关于联合执法的解读:关于生态环境系统联合执法、跨区域综合执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作者:黄传荣 发布时间:2020-03-29 10:05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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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地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的因素日益增多,如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环境执法就起到了更加突出的作用。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被提上日程,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实中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尚属于新生事物,实践中避免不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之间缺乏深度合作

虽然开展了一些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行动,但联合执法更多体现在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召开安排部署会、随后联合印发行动方案,而在实际行动中仍然是以生态环境部门在单打独斗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造成执法环节不能有效衔接,执法效果不佳。而且大部分的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集中检查与专项整治活动,具有明显的“运动式、临时性”的特点,忽略了平时生态环境执法,缺乏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稳定的深度合作模式。

(二)缺乏规范的联合执法程序

目前尚未制定规范的联合执法程序,而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的主体包括多个行政主体,其各自拥有的权限和运行程序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规范的程序约定和指导,很容易导致联合行动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发生。尤其是在涉及到部门关系的某些环境问题上,处理起来常常偏离预期目标,如餐饮油烟治理,既涉及到生态环境部门又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因为一直未能捋顺程序规定,导致偶尔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进而造成餐饮油烟举报信访件逐年攀升。

(三)不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

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执法不当或执法过度,当事人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困难,由于联合执法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主体,如何界定某个主体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此外,如果享有对行政权力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参与了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就有可能出现“有原告无被告”的局面,使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难以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二、意见和建议

(一)构建环境联合执法的协同机制

一是要努力构建“大环保”的体制格局。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运行体制,实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过程中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合作高效的执法格局,减少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确保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动态、新问题要及时通报,健全信息共享与传递渠道,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打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三是对一些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环境污染集中整治,要将整治工作的任务明确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二)完善环境联合执法的运作模式

一是应构建联合预防模式。通过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与通力合作加强对广大企业和民众的环保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应完善联合警戒模式。为企业编织一张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警戒网,时刻告诫企业要重视环保、落实责任,不要心存绕率,否则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三是应强化联合打击模式。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破坏环境,尤其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要从行政、民事、刑事、社会声誉等多方面对其进行联合打击,使其为之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的震慑力。

(三)强化环境联合执法的执行力

一是完善环境联合执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通过建立相关绩效考评体系,使各地、各部门明确责任、清楚任务、把准尺度,将环境联合执法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推动环境联合执法持续开展。二是加大环境联合执法的投入。确保合作机构的必要运行经费,重点加大对相关设备的购置和人员的业务培训投入,以实现合作过程中的有效配合。三是规范执法程序。要确保各部门一旦进入联合执法程序,就应该按照联合执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能一哄而上,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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