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01 09:36 信息来源:裕安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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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以及市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遵循“量入为出,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对专项资金,建立了“业务科室负责制、财务控制、内部监督”三维控制体系,业务科室负责对科室内专项资金的纵向流程管控,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不同环节进行归口控制,内部监督机构通过制定内部审计流程、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抽查考核、绩效考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三维管控体系,确保高质高效地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

2.负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

3.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

4.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各项专项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6.负责专项资金决算的编制;

7.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业务科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编制及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

2.负责对使用单位报送的工作量进行审核;

3.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科对账;

5.负责按照国家、财政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

第八条  业务科室使用专项资金人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按照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3.负责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使用专项资金;

4.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领导。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十条  业务科室收到相关政策文件后需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并将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留存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国家、财政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往年度的工作量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单位要求填写相应的预算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尽可能细化到明细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完成后,需按单位预算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无预算的项目不能拨付经费。确需追加、变更、终止、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同级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业务科室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业务科室可采取预拨款项或按照实际工作量拨款的方式拨付到使用单位。

对于采用预拨款的方式,业务科室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量、上次的预拨款数核算出下次预拨款数。

对于按照实际工作量拨款的方式,业务科室严格审核工作量,再按照单位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做好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相关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上级文件规定的支付范围以外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业务科室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二十条  对于未能按照计划执行项目的使用单位,需书面说明原因向业务科室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划清与其他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2)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3)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使用;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业务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项目下达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监督使用单位整改。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使用单位、财务部门需积极配合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使用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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