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8 15:45 信息来源:裕安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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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202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我区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强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巩固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坚决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定员定额,项目支出从严从紧控制。预算执行期间,区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因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优先从单位预算内调剂解决或动支预备费。加强不同年度间资金的统筹,预算安排时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区直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专栏中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预算支出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在保持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涉密内容作区分处理,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公开。

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1194号)文件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的设置应当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一个预算单位只能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因贷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以外申请开设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除工会账户和党费账户外,至多开设一个财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应进行归并,多项专用款项在同一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我区乡镇视同区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仅可保留乡镇零余额账户和个乡镇代管资金专户,其他账户一律撤销。对乡镇代管资金专户内不同性质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监控,加强银行账户的审核、备案等日常监督管理。未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

三、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按照《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皖财库〔2022137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部门通过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通过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通过引入现金流预测,加强对国库现金流量、存量的控制,将用款计划作为开展现金流预测的实施手段。对已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由单位自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原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对统发工资、工会经费和财政代编预算资金,以及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原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拨付。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及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控,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防范资金支付和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

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设立,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规范财政票据管理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财政票据,规范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财政票据管理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函〔2023214号)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在对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跨年度支付的,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当年度预计执行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不需要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增或调减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执行。购买服务的各预算单位,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有购买服务原则,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其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已纳入目录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八、加强“三公”经费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审核机制,加强有关支出必要性、合理性审核,坚决取消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等活动,压缩公务接待数量和费用预算,严控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按照“只减不增”原则,从严从紧安排。各单位要落实非财政拨款经费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非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九、规范津贴补贴发放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津补贴。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不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不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不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凡不按照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者变相发钱发物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严肃追责。

十、严禁私设“小金库”

履行“小金库”承诺公示及季度报告制度,所有资金收支管理必须公开透明,严禁通过截留或隐瞒出租收入、捐赠收入、手续费收入等渠道私设“小金库”。严禁利用套取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十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区纪委监委和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工作职能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二、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文件规定,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使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完善资产信息,并适时动态更新;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严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按照《裕安区财政局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裕安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裕安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裕安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农村〔20235号)规定,各乡镇(街)、村(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村主要负责人对本村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村设立“三资”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村财务报账财务公开工作。村书记或村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和出纳工作。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规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尽职守责。代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的“五统一”原则开展代理服务业务。分村进行账务核算、财务分析和出具报表。乡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三资代理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村设账核算”。村组织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村级资金。“三资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级货币资金,代理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级财务无关的资金。

十四、严格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定期开展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等控制环节。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一般包括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对外投资和融资业务(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及预算调整等;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做好决策纪要的记录、流转和保存工作,加强对决策执行的追踪问效。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委托代理记账等,实行财会部门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或采取替代控制措施,防止财务舞弊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度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时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开展单位财务管理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大财务审计力度,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单位出现重大财务管理问题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形成大额负债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各预算单位要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各预算单位要从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721日印发的《裕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财政局

六安市裕安区审计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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