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7 16:17 信息来源:裕安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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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六安市裕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27日



裕安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 投资基金对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 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 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本级政府 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通过预 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 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 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 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政府投资基金行 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 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区委、 区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第二章 投资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保证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 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区政府设立六安市裕安区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委会” ),并实行基金投委会领导下的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基金投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及相关 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区招商中心、高新区管委会、区城投公司、高新投等单位主要 负责人。根据项目直投或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子基金等工作需要,可特聘行业专家、高校教授、投资机构专员等参与投决。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基金投委会组成人员实行“ 单位席位制”,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第八条  基金投委会的职责包括:

( 一 )审议基金管理及相关制度文件;

( 二 )审议基金设立方案;

(三)审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五)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贯彻落实基金投委会的决定;

( 二)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及相关制度文件;

(三)牵头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建议和投资方案的论证;

(四)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六)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完成基金投委会交办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 一)研究支持基金运营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 二)提出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建议,并配合基金投委会办公室、 区城投公司(或高新投)制定投资方案;

(三)研究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配合区城投公司(或高新投)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报告;

(四)参与制订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指导相关基金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

(六)参与相关基金的绩效评价;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出资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二)向基金投委会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负责直投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建议、方案拟订、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

(四)负责子基金设立的洽谈对接、尽职调查、方案拟订、 协议签署等,根据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五)负责对参股子基金的跟踪管理,并将子基金运营情况及时报基金投委会备案;

(六)按要求对基金投资运营开展自评,接受基金投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根据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基金出资主体根据直投项目或子基金设立的实际需要,可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尽职调查、投资建议、投后管理等必要环节。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 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 发展战略意图,聚焦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 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 有保证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 展作用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 装备制造(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以下简称“ 两新一高” )和其他优势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 式。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 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 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四章 基金设立与项目投资审议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设立基金与直投项目按照部门提议推荐、科学论证立项、政府审议决策的程序。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 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 目标、 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等。

第十九条  基金投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的发起设立建议开展研究论证,提出设立方案,提交基金投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向我区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主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出资主体或基金投委会成员单位、项目主张部门应制定项 目立项建议书,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采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立项建议书还应当包 括基金规模、出资主体、存续期限、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标准和要求、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出资主体的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建议通过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论证的,应制定项目投资方案。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经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论证后,报基金投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或委托投资金额大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合作项目或大于 2000 万元的直接投资项目,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投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或项目投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由区城投公司(或高新 投)配合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就投资方向等方面,基金投委 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分析论 证的投资方案提交基金投委会。基金投委会对子基金投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 领域和地域范围。基金投资于裕安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政府出资或委托出资金额的 1.2 倍。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于“ 两新一高” 主导产业的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70%。基金单个项目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股权的 20%,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七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资 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基金绩效评价范围。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 等因素,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推荐、谈判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投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基金投委会办公室结合基金类别、规模、投 资阶段、财政出资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费计提的标准指 引。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2%。

第三十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 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可对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区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 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协议, 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 出资安排、 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出资主体可选择从基金提前退出:

1 、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 1 年,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 出资拨付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3 、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4 、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 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员发生变化;

5 、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6 、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7 、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8 、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基金从子基金提前退出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结合自身财力安排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算。

第三十四条  基金出资主体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第三十五条  出资主体应当向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出 资主体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七章 基金投委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金投委会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工作会议形 式,根据基金投委会办公室申请或主任、副主任的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程序如下:

( 一)会前准备。基金投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准备上会材料并制定会议方案。

( 二)方案送审。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及会议材料报送基金投委会主任、副主任审阅。

(三)召开会议。会议由基金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副 主任和有关成员出席。基金投委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四)审议决策。基金投委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方式做出决策。

(五)签发纪要。基金投委会会议纪要由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第三十七条  基金投委会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八条  基金投委会决策一经作出,相关责任单位应坚决执行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召开基金投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基金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建立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投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 投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 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 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战略性直接 投资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区城投公司(或高新投)直接投资项目的议事决策内容及流程比照本办法直投项目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裕安区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裕政办〔202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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