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裕安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裕国资〔2024〕5号
区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裕安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裕安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区属重点国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裕安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是指由裕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授权其他单位监管的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六安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高新投集团”)。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依法依规任职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党组织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一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领导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我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聘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规范秩序。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自律,完善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构建年度组织考核、绩效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机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区城投集团和区担保公司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国资委负责汇总,区高新投集团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六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汇总。
第五条 企业综合考核评价由年度组织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三项内容组成。年度组织考核实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制,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第二章 年度组织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组织考核以任期年为考核期。考核期间以公历年设置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23年度考核周期确定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组织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级(优秀)、B级(称职)、C级(基本称职)、D级(不称职)四个等级。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5%。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将年度组织考核结果按考核主体职责分工,分别通报至区国资委和六安高新区管委会,形成年度组织考核系数,A级、B级、C级、D级对应系数分别为2、1.5、1、0。
第三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周期与年度组织考核周期相同。
第十条 区国资委负责区城投集团和区担保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六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高新投集团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两类。基本指标为经营业绩指标,区城投集团占比分权重的60%、区担保公司占比分权重的65%;辅助指标含党建工作、市场化转型、科学管理等指标,区城投集团占比分权重的40%、区担保公司占比分权重的35%。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制定年度目标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通知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报送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当年度拟完成的考核目标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报送考核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值要高于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二)核定目标值。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目标考核值,深入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结合企业所处行业水平、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近三年综合指标平均值等因素,提出拟核定的考核目标值,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下达目标。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值经审定后由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年度目标通知书并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因自然灾害、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其影响值提出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的建议,提交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发生市场变化、价格调整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形,企业应在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考核目标值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企业应于考核期结束的3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绩效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根据绩效指标评定表设定指标,对企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根据考核分值确定90分(含90分)以上为A级,90-75分(不含90分)为B级,75-60分(不含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D级四个等级,形成绩效年薪考核系数,分别对应1、0.8、0.6、0.4。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将年度绩效考核形成的初审意见反馈至企业,企业对此有异议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考核主管部门反映。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经审核形成年度绩效考核意见和奖惩建议。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将年度组织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意见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报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将经区政府审定的年度综合考核结论下达至企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论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奖惩、管理监督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任期目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辅助指标两类。基本指标为经营业绩指标,区城投集团占比分权重的60%、区担保公司占比分权重的65%;辅助指标包括任期履职情况、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管理短板提升情况、企业重大风险的控制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等,区城投集团占比分权重的40%、区担保公司占比分权重的35%。以上指标由区国资委与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进行指标明细分解和评分标准核定,报区政府审批后,在任期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高新投集团任期考核指标由六安高新区管委会核定并报区政府审批。任期目标确定、责任书签订、任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同。任期考核与该任期第三年的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实施,按照本办法年度绩效考核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和任期考核结论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国企功能系数(区城投集团取值为1,区担保公司取值0.6,区高新投集团取值0.9)。基本年薪基数暂定13.8万元,以后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相应调整。
(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组织考核系数×绩效年薪系数。年度组织考核系数按0-2确定(分2、1.5、1、0四个等级,具体视年度组织考核结果而定);绩效年薪考核系数按0-1确定(分1、0.8、0.6、0.4四个等级,具体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而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20%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为1)。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D级时,其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按100%、80%、60%,0 计算。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副职薪酬水平按正职的60%-80%确定,其中,按80%确定的企业副职负责人不超过1人,具体以综合考核主管部门结合考评等综合情况而定。依据考核结果及企业效益状况,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为D级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奖励,由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组织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级(优秀)、B级(称职)、C级(基本称职)、D级(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90分(含90分)以上为A级,90-75分(不含90分)为B级,75-60分(不含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D级。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组织考核评价,依照年度组织考核结果量化为年度组织考核系数,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考核结果为A级的,年度组织考核系数为2;
2、考核结果为B级的,年度组织考核系数为1.5;
3、考核结果为C级的,年度组织考核系数为 1;
4、考核结果为D级的,年度组织考核系数为 0。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依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量化为绩效年薪系数,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考核结果为A级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
2、考核结果为B级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
3、考核结果为C级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6;
4、考核结果为D级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4。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落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在考核期内无重大客观原因未能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考核等次不得进入优秀级。
第二十八条 无重大客观原因,任期考核、或者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较差的,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被确定为D级,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当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D级,予以预警;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D级,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根据其功能和承担任务、责任制定差异化薪酬方案,实行总额控制,并报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审核批准。公司中层以下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由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区属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功能分类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给予适当加分或者通报表扬。具体情形如下:
(一)研究制定企业自主创新举措、创新规划,在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对深化改革推进管理、制度等方面创新取得显著成效并受到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企业,每表彰一次分别加 0.5 、1、1.5、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3分。
(二)对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责并受到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企业,每表彰一次分别加 0.5 、1、1.5、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3分。
(三)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成果显著并受到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企业,每表彰一次分别加 0.5 、1、1.5、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3分。
(四)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需报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给予适当扣减分或者降级处理,并约谈企业有关负责人。具体情形如下:
(一)对于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群体信访事件和未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发生一次扣0.5分,最高扣2分,情况严重的予以降级处理。
(二)对于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国资监管等监督检查整改不力的企业,每发生一项扣0.5分,最高扣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三)受到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通报批评的企业,每通报一次分别扣 0.5 、1、1.5、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扣3分。
(四)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需报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受到党纪处分的,当年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未被开除公职)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四条 受到政务处分的,当年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考核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约谈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并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 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 亏损严重或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较差的;
(三)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 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五) 严重违纪受到上级机关查处的;
(六) 严重违规经营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七) 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支付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基本年薪基数认定结果发布前,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基本年薪按月预发。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按年度一次性兑现,或分月预发年终清算。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第三年分别支付25%。
第三十七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执行情况应当自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报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区属重点国企“四险二金”按国家规定,享受企业城镇职工“四险二金”待遇,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九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除国家、省、市、区规定之外,公司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含补贴)。
第四十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总额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内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四十一条 综合考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等形式,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超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超标准发放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津补贴奖金、投资入股、变相分配的,责令企业如数收回,并依照规定提请干部管理部门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重新计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差额部分,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对未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绩效年薪。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四险二金”的,暂缓兑现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未能按时补发、补缴的,按照相同比例扣减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
第四十二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纪违法离开任职岗位的,自离开任职岗位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年薪,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不再发放。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考核期内,区国资委依据中央和省、市、区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政策。
第四十五条 综合考核主管部门对年度绩效和任期考核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企业于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目标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综合考核主管部门,于任期第二年的年中将任期目标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综合考核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2024年4月2日起施行。现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