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财政局机构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10号)和《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裕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财经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财经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财政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税(金融)发展战略、财政(金融)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街道及高新区财政体制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拟订加强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二)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决算;负责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推进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负责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五)负责拟订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七)负责办理区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资金支出,并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全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承担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乡镇财政管理,惠农补贴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资金的管理;负责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监管工作。
(九)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养老、民政救助、优抚优待、医疗卫生、退役军人事务、计划生育及残保基金等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编制区级社会保险资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编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与监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负责全区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督查、考核等工作。
(十四)负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审批服务、财政综合管理、生态补偿等工作。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八)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九)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或建议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做好小额扶贫贷款、保险扶贫等金融扶贫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协调服务;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平台、创新投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推进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做好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及“税融通”额度审定工作;协调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和重组、兼并、再融资。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2.加强转移支付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3.加强预算管理和控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第五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督查和跟踪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培训、奖惩等工作;拟订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待遇;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区财政信息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财政信息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财政数据管理;负责财政局机关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承担局机关信息化运维与技术服务。
(二)预算股。拟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分析报告全区预算执行情况;审查、批复区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拟订区级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承担区级部门基础信息库和预算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负责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组织开展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负责拟订区乡财政体制政策;承担与区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指导乡镇街预算管理等工作。
(三)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编制全区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承担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区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承担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工作。
(四)国库股。负责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及总预算会计制度;拟订全区国库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管理区级财政银行账户;负责审批变更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资金核算;负责全区和区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编制区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区级、区对乡镇资金调度;负责本级政府决算信息公开,批复部门决算,推进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管理区级国库资金,编制财政收支情况表;负责办理与市级财政年终结算工作。
(五)农业股(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气象等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和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承担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农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贯彻上级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制度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管理财政奖补资金;承担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落实国有农林场税费改革政策,管理国有农林场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六)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和改革、交通、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环保、粮食、房产、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财政支持经济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配合相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负责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粮食、房产等领域政策性资金管理;遵循中央、省、市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生态补偿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安排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医疗保障等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及财政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区级财政涉及社会保障、就业、养老、民政救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计划生育及残疾人保障等支出;负责区级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八)公共支出股。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牵头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承担“三公”经费统计上报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分配下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拟订行政政法、教科文有关财政管理的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直行政政法、党派、群团、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并提出分配意见,开展绩效评价;分配下达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预算指标,审批用款计划。
(九)综合股(金融股、外资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资金管理;依法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全区政策性金融类业务。负责办理市财政局转贷给区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有关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负责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承担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办法草案的制定、采购事务的协调和管理,拟订并调整区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统计与分析并检查监督;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股(企业股)。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拟订推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绩效指标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进行监管和考评;负责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支持全区企业和相关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有关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监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租赁、拍卖、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革、上市等工作;汇总全区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境外企业会计报表;按月编制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和监缴工作。
(十一)会计股。管理和监督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协助监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与监管;指导区内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行业协会党建工作。
(十二)财政金融监督检查股(法规股)。监督检查财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贯彻执行有关财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直接监督检查区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承担监督检查全区会计信息质量等有关工作;受理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事宜,查处重点违纪和打击报复案件;承担全区“涉企”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工作。主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平台、创新投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金融租赁等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推进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金融行业诚信环境建设。协调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承担地方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区资本市场的培育、改革和发展,协调服务期货市场发展;协调企业上市及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联系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保险业协会;联系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引进域外和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办理“四送一服”涉及企业融资需求方面走访对接工作,引导、协调和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全区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及“税融通”额度审定工作。做好小额扶贫贷款、保险扶贫等金融扶贫监管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略)
第七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裕安区财政局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
1、办公地点为:裕安区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四楼
2、邮编:237009
3、办公电话::0564-3301859、5150710
4、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5、单位负责人: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