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裕安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11 09:52 信息来源:裕安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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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全局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组织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局属二级单位财务统一由局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局财务室为全局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任务,对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反映。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股室单位)对财务开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是指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股、室及二级机构根据职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室负责汇总编审,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

第九条  局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由财务室及时分解,落实到位。

第十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支出项目,由股、室及二级机构提出书面追加预算,详细说明追加事项、理由并报区相关领导审批,财务室负责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财务室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财务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和“大额开支、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下列事项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向区财政局报出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2.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追加的项目明细(简称追加项目)。

3.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

4.银行账户的开设;

5.单位资产的处置;

6.福利费、工会经费;

7.其它需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的事项。

(二)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约束和按程序审批制。

1.单位年度预算已明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数内开支。

2.追加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指标内开支。

3.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单位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明细的开支,财务报销需事前报分管业务的局长审核。

4.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财务报销需提供党组会议研究复印件。

(三)人员经费由财务室按照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负责局机关、基层所及二级机构各项支出的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对同一事项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报账程序。

局机关、社区矫正局及法援中心经费报账程序为:经手人在报账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其中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有局长二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室报销。

基层所 经费报账程序为:经手人在报账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所负责人审核(其中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有局长二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室报销。

第十七条  基层所、社区矫正局和法援中心明确一名人员作为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核对和报账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九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并及时督促资金到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付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股室单位合理做好年度支出计划的安排;财务室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预算执行,并定期向局属相关单位通报部门预算进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验收入库。机关各股、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先报计划,由办公室定期采购分发。

第二十五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行费。车辆费用由局办公室按照局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管理。车辆维修报销需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区域外(六安市外)出差,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内(六安市)出差,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除此之外不再额外报销伙食、交通等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如实填写差旅审批单,各单位负责人及以上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差结束后一周内予以报销。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费用时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各部门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由分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审批表、会议费电子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人均餐费不超过100元,特殊情况人均不超过130元,工作餐人均不超过50元,社区矫正走访工作餐每次不超过100元。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讲课费。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报销需提供授课人姓名、技术职称、职务、活动名称时间内容地点及代扣完税凭证。

第三十一条  工会慰问。生病住院、重大变故的走访慰问,在职干警或退休人员每次1000元,鲜花一束等,总额不超过1200元。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的报销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报销搬运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其他报销事项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裕安区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项,并按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备案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明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室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总账,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使用资产部门报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装备股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装备股,按《裕安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裕安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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