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裕安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30 20:58 信息来源:裕安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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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118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裕安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裕安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30日 


裕安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0号和《六安市依法行政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六法组2011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经济步入加快发展良性轨道,城乡建设加速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社会矛盾随之产生一些新的变化,其化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全区各级各部门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把行政调解作为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建设平安裕安、和谐裕安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体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实效原则,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一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林权确认、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切实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依法履职中产生的行政争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法不当而产生的争议,要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和解调解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和区直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能够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调解优先原则依法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使行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行政复议机构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

(二)努力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调解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由区直有关部门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有关部门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有关部门应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依法有权裁决的,有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且依法无权裁决的,有关部门应告知争议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协调建议,应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意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及时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好对区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认真抓好行政调解工作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区政府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法制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区政府法制办应会同区司法、公安、信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落实全区行政调解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区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行政调解工作分管领导,指定专门股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工作队伍,着力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及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及时总结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各级各部门对于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可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兼职行政调解员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充分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加快建立由有关部门主导的专业调解组织,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及时通报本地、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裕安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应遵循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程序: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授权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收到当事人有关争议纠纷诉求时,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调解。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

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注意运用调解的艺术和方法,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2、调解参加人员

1)调解主持人。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2)当事人。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第三人。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3、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等。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的权利。

三、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途径救济。

四、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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