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裕安区司法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16:28 信息来源:裕安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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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司〔2021〕16

 

关于印发《裕安区司法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机关各股室、社区矫正局、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裕安区司法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裕安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021年4月20日

 

 

                                

裕安区司法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明电[2020]1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六政办秘[2020]9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裕政办[2021]3号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全司法行政系统的“放管服”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受理单位清楚告知、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相关室结合我局实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公民、法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
    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合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时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相关室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按照四个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根据我《实施方案》规定,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公布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阶段:制作发放文本资料。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索取或者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抓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题。要加强对系统内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解答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的难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工作平稳有效开展。

(三) 营造良好氛国。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pdf

附件1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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