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4-02-06 15:28 信息来源:裕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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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的材料清单 1.双方当事人持本人常住户口簿、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如在登记系统中无法核实的,还需要提供结婚档案,结婚证或档案与现有证件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3.双方当事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份); 4.两张2寸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红底或蓝底); 注意事项: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应完全一致,字迹清晰完整可辨识、无涂改、无损毁(如:掉页、撕毁、空白页打印信息等);公章及户籍管理印章齐全。个人页婚姻状况栏目应为:“已婚”或“有配偶”,户口个人页右下方印有清晰完整的打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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