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民政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民间组织与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公民、法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五、申请材料
1.公民有效身份证明;
2.单位、组织有效公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签批。
2. 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裕安区民间组织与社会事务管理局
电话:0564-3302773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承办机构
区民间组织与社会事务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培训通知
2.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组织实施培训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间组织与社会事务管理局
电话:0564-3302773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撤销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承办机构
区婚姻登记处、区公安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申报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六、服务流程
1.初审当事人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2.审查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各项证明材料
3.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处予以撤销
4.公告婚姻登记处在公告栏公告30日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公告3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564-3302798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二、承办机构
区婚姻登记处、区档案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三)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五、申报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
2.有效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初审查看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条件
2.审查当事人个人证件及各项证明材料
3.查询在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4.出具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564-3302798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 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二)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五、政策保障。(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用房自建、床位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达1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改扩建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达1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房运营1年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给予每年300元补助。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区老龄办、区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办养老机构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达1年以上。
五、申报材料
1.营业许可证
2.消防合格证
3.环评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并共同签署意见,按标准给予补贴。
七、办理时限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达1年以上,申请后6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电话:0564-3302754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民生办〔2017〕1号):(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3.《六安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三、实施内容(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六安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区残联、区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2.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1.申请
2. 残疾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2.审核:报区民政局业务部门审核;
3.发放:区财政局负责打卡发放补贴.
七、办理时限
6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0564-3302753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六安市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民福字〔2017〕15号):三、服务对象、标准和方式 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金安区、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户籍低保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人。上述发放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人给予护理补贴,两者不重复享受。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服务补贴的实现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为补贴对象制作敬老服务卡,补贴通过打卡发放。老人持卡向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卡内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取现、转赠和继承。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区老龄办、区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低保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人。
五、申报材料
户籍身份证明、低保证、村(社居)证明、五保证等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七、办理时限
一年申请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电话:0564-3302754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福彩助你上大学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2017年“福彩助你上大学”活动的通知》(六民福字﹝2017﹞12号):申请者在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提交材料,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抽查、复审,并将受助学子名单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最终确定,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开展2017年“福彩助你上大学”活动的通知》(裕民福利〔2017〕20号):1、报名时间:7月10日至7月30日乡镇将助学对象申报表、助学对象花名册汇总报送局福利股。 2、上报时间:区民政局8月1-12日将名单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局福慈科和市福彩中心。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2017年被录取的本科新生,市辖区户籍;
2.受资助对象须热爱国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要求进步;
3.因灾、因病致贫和没有经济来源的特困家庭,重点是孤儿、城乡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家庭;
4.自愿接受公开资助。已接受其他公益组织、爱心企业等资助的学生,不再重复资助。
五、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考生身份证
3.高中毕业证
4.高考成绩单
5.入学通知书
6.贫困证明
7.银行卡
六、服务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者在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并提交材料;
2.审核汇总: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汇总;
3.上报市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抽查、复审。
4.公示确定:将受助学子名单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最终确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电话:0564-3302754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裕安区2016年度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方式,建立健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培育扶持民办社工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力争培育发展一批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实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有效承接和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突出特色、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会管理、懂经营、贴民心、会服务”的全能社工队伍。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联系社工服务机构重点围绕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社会救助群体等人群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专业
五、服务流程
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和结案六个阶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
电话:0564-3302772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裕安区地名命名、更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一章第三条 :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地名办
三、服务对象
社会、企事业单位
四、服务流程
摸底调研、专家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审批。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裕安区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
电话:0564—3302761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 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2.《关于进一步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裕民福利〔2016〕28号) 四、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救助行动。各乡镇街、开发区要积极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热心群众、环卫职工、公交出租司机以车站街头、繁华路段、公园、拆迁小区、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救助行动,着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对巡查中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予以救助保护,需医院治疗的,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要劝导、引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开放式救助点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站(点)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服务,并将救助方案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保护性救助,避免因未及时救助导致冻伤、冻死现象发生,并将救助情况2小时内上报区民政局。
二、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裕安区境内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救助或者庇护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裕安区境内出现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五、服务流程
劝导、引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开放式救助点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站(点)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裕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电话:0564-3302754
监督途径:0564-3302772
基本殡葬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六政办〔2016〕1号) 对符合条件的城区居民给予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
二、承办机构
区殡改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裕安区境内的居民和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
五、服务流程
1.遗体火化需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开具火化介绍信再由殡仪馆进行火化
2.申请困难群众殡葬救助需携带亡者户口本、身份证、五保证等证件去乡镇社会事务办申请,遗体火化时殡仪馆直接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裕安区殡葬改革服务中心
电话:0564-3302759
监督途径:0564-33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