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9-23 17:07 信息来源:裕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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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2020〕2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区民政局、区扶贫局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确保网底不破,应救尽救。

——坚持强保障。不折不扣贯彻各项兜底保障政策,抓住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积极推进制度体系建设。

——坚持兜准底。精准把握、全面兜牢,做到符合兜底保障政策的各类服务对象全覆盖,织密筑牢兜底保障网。创新救助管理服务方式,完善激励保障和容错纠错机制,不断编密织牢兜底保障安全网。

——坚持聚合力。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优势,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慈善机构和广大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充分发挥社会救助“1+8”体系牵头抓总作用,协调多方资源力量共同参与,增强工作合力。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一是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高等人口基本生活状况。按季度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二是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要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三是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区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兜底保障对象情况。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给予相应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防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二)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

一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要坚持整户施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可给与1-3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防止养懒人。

二是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严格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加强特困供养对象档案管理。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完善集中供养服务协议,规范院内供养人员资料档案。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完善联系走访制度,落实照料护理人并签署委托照料协议。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机构养护能力建设,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

三是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救助时效性;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缓解急难型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对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衔接,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四是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深入了解掌握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以及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情况,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及食品类价格变化,及时按规定启动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三)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一是加强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大动态监督管理,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与残联、扶贫等部门协调,确保精准保障、应补尽补。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工作,在摸排调研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多方整合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统筹相关渠道资金集中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失能半失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集中养护试点。

二是做好农村儿童、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动态监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化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救助保护机制,坚决杜绝无人监护现象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摸底排查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三是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帮扶工作。加快完成农村留守老人数据录入工作,持续推进农村老人联系人登记、赡养协议签订、探视走访工作。加强资源统筹,对农村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人,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纳入政府购买关爱服务内容,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保障等基本服务。

(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帮扶、教育帮扶、医疗帮扶、智力帮扶和对口援助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服务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0年3月)。2020年3月31日前,区民政局、扶贫局要制定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报市社会救助科、市扶贫局备案。乡镇要在4月10号前制定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报区级备案。

(二)监测摸底、比对排查(2020年4月-6月)。4月底前,区民政局要与区扶贫局开展一次全面信息比对,重点掌握尚未脱贫的1865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状况。5月底前,视疫情防控情况,区级民政部门会同或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深入核查民政及扶贫部门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当地通过信息共享、日常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先行救助,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及时开展救助。6月底前,区民政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全面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开展一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全面排查、动态管理,实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精准认定。

(三)政策落实、应兜尽兜(2020年7月-9月)。7月底前,区民政、扶贫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8月底前,对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9月底前,基本建成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区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开展季度信息比对,掌握困难群众需求。

(四)查漏补缺、巩固深化(2020年10月-12月)。10月底前,区级民政、扶贫部门进一步查漏补缺,通过机动式明查暗访、随机检查、抽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做好省市兜底脱贫检查准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社会救助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协作,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要密切跟踪分析疫情对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影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适时调整完善实施方案。没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重点聚焦到脱贫成果巩固提升、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等方面。

(二)加强统筹协调。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1+8”体系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上半年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遭遇意外事故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三)深化作风建设。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要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防范“脱保”、“漏保”,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四)强化督促调度。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建立督促调度机制,定期督促调度各乡镇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进展,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扶贫工作站要在5月31号、8月31号、11月30号前向区民政局、扶贫局报送当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情况。区民政局、区扶贫局将定期汇总整理各地行动开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报送给市民政局、市扶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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