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确认分表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省级新产品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在审核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负责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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