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科学技术局(地震局)行政确认清单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登记的,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不予受理的行为; 2.对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材料,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的。3.对应当予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不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者对不应当认定登记的予以认定登记的行为; 3.登记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4.登记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保密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6.登记人员登记失实或者违规登记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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