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裕安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裕安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高新区: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六科高〔2024〕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现就我区2024年度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高企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由我区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办按程序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我区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4月10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6月17日;
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8月19日。
三、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网”,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审核推荐
企业填报《2024年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审核推荐表》,到属地和相关部门审核推荐盖章。第一批申报企业在4月10日前,第二批申报企业在6月17日前,第三批申报企业在8月19日前,申报企业将盖章的《2024年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审核推荐表》(附件2)一式2份,报送至区科技局906室。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六)高新技术企业数已纳入属地政府目标考核,属地要高度重视,宣传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安排专人指导企业上网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著的种类、数量、效期和权属进行审核;区人社局对申报企业的人力资源情况进行审核;区税务局对申报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情况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区科技局做好沟通协调,督促企业上网填报,补差补缺,接受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有条件的属地和部门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区科技局联系电话:0564-3301508 联系人 李煜
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564-5130312 联系人 宁宁
区人社局联系电话:0564-3310203 联系人 胡炯
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0564-3332650 联系人 汪玲
区文旅局联系电话:0564-3301191 联系人 马燕
省高新中心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70026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 2024年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审核推荐表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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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审核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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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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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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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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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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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件) |
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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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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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情况(人)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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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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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经营情况(万元) |
年度 |
净资产 |
销售收入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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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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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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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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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研发费用情况(万元) |
年度 |
研发费用合计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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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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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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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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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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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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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专项报告中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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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审核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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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审核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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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审核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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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审核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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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推荐意见 |
经查询,该企业和法人信用无问题;202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同意推荐。
盖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