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流程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30 16:49 信息来源:裕安区科技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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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权力流程图:

 


承办机构:六安市裕安区科技局(地震局)防震减灾股 
承办岗位:六安市裕安区科技局(地震局)防震减灾股业务办理岗
服务电话:0564-3308053

监督电话:0564-323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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