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预案】六安市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6-01 11:10 信息来源:裕安区残联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裕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级响应

5.2  级响应

5.3  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地震)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审计局、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物价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统计局、驻裕部队、市城郊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人保六安分公司等。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上级驻裕安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发改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7)区经信委: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防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8)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0)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1)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4)区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5)区水利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6)区林业局:负责做好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7)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9)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区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22)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3)区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4)区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5)区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

26)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7)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28)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9)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灾情统计工作。

30)驻裕部队: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31)市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2)电信六安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3)中国人保六安分公司:负责农业生产损失和农村住房倒损核查理赔工作。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救灾委秘书长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公安局裕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计委牵头,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郊区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电信六安分公司、市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物价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文广新局、区政府应急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减灾中心和相关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乡镇(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区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市民政局。

特别对因灾人员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2.4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4.2.5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区级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区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国家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民政局、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国家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有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7)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乡镇统筹使用省市和区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民政事务办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乡镇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乡镇政府或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区民政局根据市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区政府对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7.1.1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区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