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发改委党组成员王红梅对《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7 08:25 信息来源:裕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20236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起草单位区发改委党组成员王红梅同志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当前,乡村振兴进入全面推进新阶段,大量资金、项目向乡村(街道)倾斜,以乡村(街道)为建设主体的小微工程越来越多,随之小微权力也更加集中,同时,在近年市、区对乡镇、村(居)巡察过程中,也发现不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决策不到位、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小微工程建设,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区发改委起草了《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与区直各相关部门多次会商研究后形成草案定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一套包含规范项目程序、严格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管理办法,强化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管理,扫除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监管盲点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区政府工作要求,我委于20234上旬开始起草《办法 (试行)》412完成初稿。经多轮修改后,形成《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我委向乡镇 ()、高新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发出了《〈办法〉征求意见函》,共收回40份反馈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共 7份,无意见33份,采纳或部分采纳3不采纳4条。(详见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515日,我委将最终草案定稿,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旨在进一步优化规范全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章二十一条,主要通过小微工程的确定、发包、施工、变更、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具体包括:

一章为项目总则,首先强调了出台本《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上级政策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其次明确乡村小微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合同金额范围、制定原则和组织管理等,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微工程的各项事宜,同时强调小微工程在遵循节约安全的实施原则的前提下也要结合乡镇实际

第二章主要说明了项目实施前的相关申报程序,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申报或发包方式,主要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类主体负责填写《项目申报单》进行申报,均需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针对项目的前期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需求,由项目当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取相应第三方单位。涉及到手续办理的,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办理。

第三章介绍了乡村小微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首先明确了要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其次对发包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发包公告及文件要纳入乡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以及进行网上公开;第三是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不同的发包形式,主要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直接发包四种形式;第四是要保证发包结束后,合同价和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同时发包的相关文件材料要统一整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

第四章是关于乡村小微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小微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但同时项目所在地要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有问题要及时指正、报备;涉及隐蔽工程施工,则要按照《办法》规定程序留存资料作为决算依据。

第五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做出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需根据《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同时对于变更增加造价超出一定范围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变更程序。

第六章至第八章对项目完工后的竣工验收、价款结算及资料档案管理三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项目完工需由施工方自检完成后才可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然后由项目所在地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可见《办法》详细规定。

第九章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严肃纪律要求三方面对乡村小微工程项目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说明了本《办法》的试行时间及试行期限。

《办法》另附:乡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单

六、创新举措

起草《办法(试行)》主要在以下个方面对乡村小微工程建设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1、明确了小微工程项目的界定标准。在本《办法(试行)》第二条中明确定义小微工程的实施主体、合同估算价以及项目类型。

2、明确了小微工程建设的流程管理。一是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所有小微项目均需填写《项目申报单》,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同时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乡村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或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二是项目的发包管理。乡村小微工程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项目金额偏小且符合《办法(试行)》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询价方式发包三是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了工程项目法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应安排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四是项目的变更管理。对于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办法(试行)》做出了明确的变更申报规定。五是项目竣工后的相关事宜《办法(试行)》对项目的验收、价款结算和资料档案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乡镇(街道)项目办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专人保管

3、明确了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作职责。项目建成后,所在乡镇(街道)应对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镇(街道)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裕安区乡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我委将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同时,我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将持续做好业务指导,将督促乡镇加强对小微项目集中统一管理,联合财政、审计、住建、水利、交通、农业等区直部门加强对小微项目的发包、实施、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环节全流程监管,进一步夯实乡村小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解决基层项目建设难题和打造廉洁优质乡村小微工程。

解读单位:裕安区发改委

解读人:王红梅

咨询电话:0564-3301536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