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15:41 信息来源:裕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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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秘〔2023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332

  

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的通知》六政秘〔2019121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使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高新区、城南新区、西海片区,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开发片区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热、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河道整治、环境整治提升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区域内公路(站场)、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主要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及土地征迁、收储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指区财政保障范围内的教体、文旅、卫健、养老、救灾等建设项目。

(五)公共管理设施项目。主要指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六)电子政务项目。云服务平台、信息化运用平台、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与各类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七)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100万元以上的城区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城区维护项目。

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中央、省、市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融资项目,按国家、省、市和融资管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一)项目谋划。区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高新区及有关乡镇负责谋划属地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计划编制。区发改委负责编制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区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编制征迁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区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

(三)资金统筹。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区城投公司负责依法依规筹集、拨付其担负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组织实施。区重点工程处负责具体实施区政府指定的市政工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其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谋划单位、主管部门或属地负责组织实施。

(五)审批监管。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查,依法依规简化、优化相关审批手续,合力、高效进行审批。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局、区城投公司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招投标、预算、价款结算、竣工审计等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五条  区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滚动储备近3年内计划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

(一)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二)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划和专业规划,谋划 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三)高新区及有关乡镇()根据区域规划、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谋划提出属地项目建设需求;

(四)区委政府谋划提出的项目。

谋划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区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谋划项目库。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六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区发改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通过论证报区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区发改委统筹负责管理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合规、高效开展前期工作。对区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区发改委及时下达前期工作任务单,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调度通报工作进度。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用地、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县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县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 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区发改委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完成并获得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发改委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谋划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文件。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把施工图设计关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关,杜绝边施工边设计、施工图设计漏项、设计和清单脱节、工程量计算错误等现象。

第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区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区发改委审批。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区发改委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谋划单位。对需由区重点工程处代建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区政府下达代建工程任务单,明确由区重点工程处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按规定开展招标,并组织项目实施。区重点工程处应积极参与代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经济审查,便于工程衔接。

第二十条  对已经区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帮助指导高效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区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时确定规划红线,审查规划方案,做好用地及涉林用地报批;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依据用地红线据实测算征迁费用,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属地政府下达征迁任务书;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能耗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交通、水利、应急、政法、房管等部门应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项目,由上述部门牵头做好审批服务工作。可以采取容缺机制办理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压茬推进。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委每年9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同时补充完善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一)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累计工程量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的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

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测算,列出资金需求清单,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审核后,在下一年投资计划中一并予以安排。

(二)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项目库中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下一年度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谋划单位申报新建计划,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含主体工程及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配套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申请金额、项目绩效情况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综合考虑区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编制开工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计划申报单位应出具开竣工时间、纳统时间、年度建设任务书面承诺,报区发改委备案。

(三)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对已申报争取债券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以及融资的项目,资金暂未落实的,列入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待申报争取的建设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四)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前期工作项目库和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并经区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在年中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对项目确实需要停建、缓建、重大变更或增补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年度调整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及时报区人大审议。

对调整计划同意停建、缓建项目,先期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审计后,可从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的工程项目,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确需实施的,必须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前期工作完善、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开工申请开工申请单,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城投公司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进入开工建设阶段。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 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及内容、标段划分、资金来源等,同时应在挂网招标30日前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招标计划发布。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原则上需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由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经区发改委预审,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开展招投标工作;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经会商后,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挂网招标;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招标人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招标。

区公管中心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对重大或复杂项目配合招标人开展标前会商或组织专家论证。对发生流标情况的,招标人应会同区公管局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的,业主单位和区公管局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完成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施工保障工作。具备进场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组织进场 施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按照承诺的开工、竣工时限加快推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因不可预见的设计漏项、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现场地质地貌勘测、招标漏项、发包方业主其他增减项目,或因发包方业主原因导致施工条件改变,造成实际工程量与中标合同中清单不一致时,现场施工企业可申请工程签证。除上述原因外,不得申请签证。签证按下列步骤办理:

(一)施工企业填报工程签证联系单,详细说明发生签证的原因,要求签证内容及估算价格按招标合同单价进行估算等要素。

(二)业主单位接施工企业的签证申请后,根据签证原因,组织监理、设计、勘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现场察看,给出初步签证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业主单位明确初步签证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签证申请,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安排,区签证办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察了解,提出勘察意见,报区领导审批后,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增减工程量带入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价款结算审计;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责任主体开展审计监督,并按区政府年度审计计划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安置房项目除外。区住建局、区史志室档案馆负责按规定对项目档案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督查问责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委负责调度列入区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按月通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区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每个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均明确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委督查办、区发改委负责对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责问责: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归档保管工程、财务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涉及资金支付、认证签证、综合验收等具体操作办法执行《裕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及配套出台的相关细则。

第四十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裕政秘〔202015同时废止。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内容

 

投资

总额

 

其中

上级 补助

 

市级 财政

 

区级 财政

 

债券 资金

 

其他 资金

 

计划

文号

 

资金

文号

 

指标 金额

 

发改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意见: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五份,业务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城投公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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