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9 17:59 信息来源:裕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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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政秘〔202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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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

管理导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的通知》(六政秘〔2019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高新区(平桥园区)、南城新区、西海片区,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开发片区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热、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河道整治、环境整治提升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区域内公路(站场)、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主要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及土地征迁、收储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指区财政保障范围内的教体、文旅、卫健、养老、救灾等建设项目。

(五)公共管理设施项目。主要指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六)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100万元以上的城区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城区维护项目。

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中央、省、市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和融资项目,按国家、省、市和融资管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一)项目谋划。区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高新区(平桥园区)及有关乡镇负责谋划属地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计划编制。区发改委负责编制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区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编制征迁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区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

(三)资金统筹。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城投公司负责依法依规筹集、拨付其担负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处负责具体实施政府指定的市政工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其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谋划单位、主管部门或属地负责组织实施。

(五)审批监管。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查,依法依规简化、优化相关审批手续,合力、高效进行审批。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局、区城投公司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招投标、预算、价款结算、竣工审计等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提出

第五条  区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

(一)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二)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三)高新区(平桥园区)及有关乡镇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谋划提出属地项目建设需求;

(四)区领导谋划提出的项目。

谋划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区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和资金来源进行初步论证,汇总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谋划项目库。

第六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的项目,区发改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通过论证报区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区发改委统筹负责管理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合规、高效开展前期工作。对区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区发改委及时下达前期工作任务单,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调度通报工作进度。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用地、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工作。规划方案批复超项目建议书建设规模10%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初步设计中单独说明并提供依据。区发改委负责审查、审批所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明确具体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等。

对总投资1000-5000万元以下(含)、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区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责任单位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

对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区直相关承办部门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谋划单位。对需由区重点工程处代建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区政府下达代建工程任务单,明确由区重点工程处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按规定开展招标,并组织项目实施。区重点工程处应积极参与代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经济审查,便于工程衔接

    第十条  对已经区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区自然资源局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时确定规划红线,审查规划方案,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及涉林用地的服务保障;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依据用地红线据实测算征迁费用,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属地政府下达征迁任务书,征迁费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征迁经费未落实的,不得下达征迁任务书,不得启动征迁。

第十一条  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委每年9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一)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

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测算,列出资金需求清单,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审核后,在下一年投资计划中一并予以安排。

(二)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项目库中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下一年度上半年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谋划单位申报新建计划,明确建设计划工期、年度计划工程量和计划投资额等。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综合考虑区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编制开工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对已申报争取上级债券资金、补助资金以及融资的项目,资金暂未落实的,列入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待申报争取的建设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四)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前期工作项目库和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计划申报单位应出具开竣(交)工时间、年度建设任务书面承诺,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并经区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到区政府授权单位并由其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在年中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对项目确实需要停建、缓建、重大变更或增补的,由项目谋划单位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年度调整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及时报区人大审议。

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及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及内容、标段划分、资金来源等。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原则上需报区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同意后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受理登记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对重大或复杂项目配合招标人开展标前会商或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再进行挂网招标。对发生流标情况的,招标人应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对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的,业主单位和区公管局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施工保障工作。具备进场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组织进场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按照承诺的开工、竣工时限加快推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计划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改委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交)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价款结算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责任主体开展审计监督,并按区政府年度审计计划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区住建局、区委办公室(档案局)负责按规定对项目档案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督查调度

第二十条  区发改委负责调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按月通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区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每个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均明确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委督查办、区发改委负责对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涉及资金支付、认证签证、综合验收等具体操作办法执行《裕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及配套出台的《导则》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区内出台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除《裕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仍保留外,《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裕政〔201811号)、《关于规范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等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裕政办〔201763号)、《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裕政〔2016110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裕政〔2015124号)均予以废止,以本导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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