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废止】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05 08:55 信息来源:裕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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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文件要求,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区发改委(公管局)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我区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进行清理整合。决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废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裕政〔2020〕3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裕政〔2017〕123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及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18〕4号)、《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裕政办〔2021〕20号)。

特此公示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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