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6 14:47 信息来源:裕安区卫健委 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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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办〔202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 105 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申请表

2.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托养服务协议

3.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保人员托养服务协议(非社会救助类人员托养服务协议可参照拟定)

4.关于申请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托养服务的承诺书

5.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8 月 26 日       


 

六安市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

实施方案

 

为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周期服务管理机制,推动临床治愈、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聚焦无监护主体、监护能力欠缺等薄弱环节,强化兜底保障与日常管理。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托养服务对象

具有裕安区户籍,持有精神类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且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或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下列人员:

(一)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且经评估确有集中托养需求的;

(二)已被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确有集中托养需求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托养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由其监护人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自行承担托养费用,不享受本方案托养服务费用保障政策。

二、托养服务机构

辖区内具备精神障碍诊疗执业资质,且具备独立设置规范化康复托养服务区域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托养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 。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卫健、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中止 ,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等资料档案,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 。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托养费用保障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内容,结合全区范围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外地托养服务费用标准,暂定我区托养服务费用标准为 2600 元/人/月。

(一)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特困补助、照料护理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等救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由区民政局据实核算托养对象各类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低保家庭中的托养对象。优先将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补助、残疾人“ 两项” 补贴、法定监护人监护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救助经费和区残联发放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经费作为托养费用,由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据实核算托养对象各类补助资金,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托养费用标准,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其监护人自行支付。监护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由区、乡(镇街)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其中,患者所在乡(镇街)财政承担部分经费由区财政先行垫付,每年年底进行结算。

托养期间,托养对象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按门诊相关政策报销。托养对象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转入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五、托养服务程序

(一)自愿申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初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托养服务申请后,通过信息核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区级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初审不通过理由。

(三)区级审批 。 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委、区残联等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入院评估 。经审批通过的托养对象,由托养服务机构对拟托养对象开展入院前医学评估,重点评估患者病情稳定性、托养适应性和护理需求等级,评估符合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五)签订协议。托养对象监护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养服务机构签订三方托养服务协议。

(六)出院评估。托养对象经规范托养服务后,托养服务机构应对其开展出院前综合评估,评估患者是否达到出院标准(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恢复、家庭照护条件等)。经评估符合出院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出院手续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暂不符合出院条件的,继续提供托养服务并制定下一阶段康复计划。

(七)终止服务。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托养服务费用拨付流程

(一)机构申请。每季度首月 5 日前,托养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托养情况及协议约定的费用构成,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费用申报表(附件 5)。

(二)乡级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表后,应对实际托养人员和费用构成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报表报送区民政局。

(三)区级核准。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区卫健委对申报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统一将统筹的救助类资金和区乡两级财政兜底资金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每人每年 1000元,区残联于每年 6 月底前一次性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个人承担费用由属地政府收取并按季度支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对确无履行能力的,需属地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由区、乡(镇街)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工作,既是兜牢特殊困难群体民生底线的制度安排,也是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跟进,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妥善处置,确保集中托养服务落地见效、惠及群众。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委政法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将托养服务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导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防范化解社会风险隐患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托养服务的各项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服务规范及机构运行监管;区民政局负责托养对象救助政策审核工作,做好经费拨付及使用监管,加强托养服务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指导 ;区医保局负责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 区残联负责指导困难精神残疾人申报药费补助,做好托养服务对象药费补助审核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托养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及周边巡逻力度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救助、兜底托养经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托养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收缴以及对无支付能力托养服务对象情况核准和救助帮扶等工作。同时,托养服务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及服务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评估。建立托养服务质量常态化监督机制,区卫健委牵头组建由精神卫生、医疗护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组,每季度对托养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在院患者病情管理、服药依从性、康复训练效果及机构服务质量。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 四不两直” 方式开展联合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服务缺位、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取消托养服务资格,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托养对象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要深入社区、村组开展面对面政策解读,消除患者家属思想顾虑,引导有需求的家庭主动申请、积极配合。要注重典型示范,及时总结推广托养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上级政策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附件1: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申请表

 

申请托养对象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人员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卫健委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说明: 1.申请时需提供托养对象相关证件(身份证、社保卡 、诊断证明等) ,签订申请托养承诺书和托养服务三方协议。2.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


附件2: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特困供养人员托养

服务协议

 

甲方:                            (           监护人)

乙方:                           (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经报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甲丙双方决定将托养对象       (身份证号码:                  )委托给乙方进行集中托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托养服务内容

自托养协议签订并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方案》托养服务内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中止 ,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后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 。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托养服务费用

核定托养费用为每月      元,由区民政局统筹救助类资金和区财政兜底资金保障。

三、甲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丙双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乙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区直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2.若乙方有侵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前提下,甲丙双方有权进行随时探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4.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就医的,乙方除按规定报区相关管理部门外,应同时通知甲丙双方,并由乙方负责送托养对象转科(院)治疗。甲丙双方有权监督托养对象转科(院)后的治疗及照料服务情况。

5.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有关处理托养对象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通知时,应及时答复、处理 ,否则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托养服务机构 ,应切实履行托养职责 ,制定完善的托养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方案》托养服务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为托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和日常生活用品保障及医疗、护理、照料等服务,并接受甲丙双方的监督管理。

3.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托养对象托养情况。

4.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如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乙方提出治疗方案,报甲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进行医技检查和临时用药的,乙方按规定给予诊疗,并做好病情记录,费用按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5.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转科(院)进行住院治疗,托养对象突发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的,乙方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产生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丙双方同意,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不得让托养对象到托养服务机构以外的地方或让无关人员到托养服务机构同托养对象接触。

7.托养对象在乙方所管辖区域或照料期间正常死亡的,或因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丙双方并协助做好托养对象的死亡善后工作。

五、终止服务

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与甲丙双方协商沟通。沟通无果,有权解除托养协议,甲丙双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为托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

1.托养对象无视乙方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2.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托养的。

(二)因乙方人为和管理原因,致使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发生健康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照料义务而造成托养对象人身伤亡的,乙方不承担法律及相应责任。

(四)乙方要尊重托养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发生歧视、侮辱、虐待等问题,同时防止托养对象间相互打骂、伤害等。发现托养对象不适合集中供养时,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并提出终止集中供养、解除协议申请。本协议未解除前,原权利和义务不变。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托养服务,按实际托养人数及约定标准申报托养服务经费。若发现托养服务机构虚报托养人数套取托养费用等情况的,丙方可停止支付托养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3:

 

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低保人员

托养协议

 

甲方:                            (           监护人)

乙方:                           (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裕安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精神 ,经报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甲丙双方决定将托养对象       (身份证号码:                  )委托给乙方进行集中托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托养服务内容

自托养协议签订并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方案》托养服务内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衣物换洗、饮食起居、住宿安排等基础性日常照护,同时开展生活护理与照料服务。

(二)医疗照护服务 。实施托养对象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督促指导规律服药。托养对象精神障碍病情加重,符合住院指征时,按照区卫健、医保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医院住院治疗;患其他疾病时,应及时送入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住院期间护理衔接工作。住院期间原托养协议自动中止 ,由托养机构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待托养对象治疗出院后,经评估后符合托养条件可继续执行原托养协议。

(三)巡查巡诊服务。提供专业化巡查巡诊服务,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定个性化慢性病诊疗方案,全面进行健康管理与跟踪反馈。

(四)康复随访服务 。统筹开展康复训练、心理干预及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助力托养对象回归社会。严格落实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托养对象的定期随访、健康体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托养服务费用

核定托养费用为每月          元,具体构成如下:

1.区民政局统筹该托养对象的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费用每月元;

2.区残联发放该托养对象的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费用每月          元(该项费用由区残联根据托养对象实际托养时间进行核算,于每年 6 月底前一次性拨付至托养服务机构);

3.甲方自付每月        元(个人承担费用由属地政府收取并按季度支付给托养服务机构。对确无履行能力的,需属地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 由区、 乡(镇街)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

三、甲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丙双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乙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区直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2.若乙方有侵害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丙双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前提下,甲丙双方有权进行随时探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4.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就医的,乙方除按规定报区相关管理部门外,应同时通知甲丙双方,并由乙方负责送托养对象转科(院)治疗。甲丙双方有权监督托养对象转科(院)后的治疗及照料服务情况。

5.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有关处理托养对象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通知时,应及时答复、处理 ,否则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托养服务机构 ,应切实履行托养职责 ,制定完善的托养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照《方案》托养服务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为托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和日常生活用品保障及医疗、护理、照料等服务,并接受甲丙双方的监督管理。

3.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托养对象托养情况。

4.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如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乙方提出治疗方案,报甲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需要进行医技检查和临时用药的,乙方按规定给予诊疗,并做好病情记录,费用按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5.托养对象需要转科(院)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转科(院)进行住院治疗,托养对象突发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的,乙方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甲丙双方,产生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丙双方同意 ,无权向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转移托养对象,不得让托养对象到托养服务机构以外的地方或让无关人员到托养服务机构同托养对象接触。

7.托养对象在乙方所管辖区域或照料期间正常死亡的,或因不可预测、不能避免和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丙双方并协助做好托养对象的死亡善后工作。

五、终止服务

托养对象出现不符合托养条件、主动申请终止或死亡等情况时,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等部门审核,终止托养服务。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与甲丙双方协商沟通。沟通无果,有权解除托养协议,甲丙双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为托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

1.托养对象无视乙方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2.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托养的。

(二)因乙方人为和管理原因,致使托养对象在托养期间发生健康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照料义务而造成托养对象人身伤亡的, 乙方不承担法律及相应责任。

(四)乙方要尊重托养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发生歧视、侮辱、虐待等问题,同时防止托养对象间相互打骂、伤害等。发现托养对象不适合集中供养时,及时向甲丙双方通报,并提出终止集中供养、解除协议申请。本协议未解除前,原权利和义务不变。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托养服务,按实际托养人数及约定标准申报托养服务经费。若发现托养服务机构虚报托养人数套取托养费用等情况的, 丙方可停止支付托养费用, 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4:

 

关于申请对                  进行托养的承诺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患者基本情况:              长期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时常神智不清,                                                

。现无人对其进行有效监护,为不给他人造成意外伤害,不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经法定监护人就           的居住和管护进行协商,自愿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其进行托养,法定监护人承诺,在其托养期间所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均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养服务机构无关。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裕安区        年      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托养费用申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所在乡镇(街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住日期

入住天数

人员类别(低保/特困)

托养费用核准

备注

区民政局承担费用

区残联

承担费

用

个人承担费用

区财政局承担费用

乡(镇

街)财

政承担费用

合计

 

 

 

 

 

 

 

 

 

 

 

 

 

 

 

 

 

 

 

 

 

 

 

 

 

 

 

 

 

 

 

 

 

 

 

 

 

 

 

 

 

 

 

 

 

 

 

 

 

 

 

 

 

 

 

 

 

 

 

 

 

 

 

 

 

 

 

 

 

 

 

 

 

 

 

 

 

 

 

 

 

 

 

 

 

备注:1.按乡镇、街道统计; 2.托养费用由各责任单位核准,不足月的按日计算。

 

乡级审核:         区卫健委复核:          区残联复核:           

区财政局复核:          区民政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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