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15 08:58 信息来源: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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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裕农〔2020208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本实际,制定《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5.《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7.《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农办〔2020〕32号)

8.《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 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意见》制定,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此《实施意见》通过优化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规划审查、面积限定、拆旧建新、底线红线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切实提升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保障农民建房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2025811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OA发送给41个区直相关单位和19个乡镇征求意见,共收到60家单位回复函,其中:无修改意见44家,有修改意见16家,已采纳意见7家,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修改稿)》;同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到1条公众反馈意见,未采纳。2026527日,再次将实施意见送审稿)》通过OA发送给13个区直单位征求意见。

会议论证。20251118日,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实施意见(修改稿)》专题论证会议。参会人员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妇联,狮子岗乡、独山镇、韩摆渡镇、丁集镇、新安镇、江家店镇,苏埠镇横排头村、单王乡宁沟村、顺河镇谢圩村、固镇镇梁郢村、青山乡红桥村、石婆店镇白云村及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研讨。会上围绕实施意见(修改稿)》积极发表意见,其中:无修改意见6人,有修改意见15人,意见采纳4人,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区委政法委备案。2026423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意见(送审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至区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备案

(四)区司法局审查。202642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意见(送审稿)》的相关材料送至区司法局进行审查,于2026518日反馈审核意见,相关意见均已采纳并修改。

(五)区发改委评估。2026526日,区发改委反馈《实施意见(送审稿)》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

(六)区政府办评估2026528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报告单送至区政府办审核。

   (七)区政府常务会议。2026年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

五、主要内容

1.从严落实宅基地管理审批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二)坚持“先批后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均需先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三)坚持“规划审查”原则。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

(四)坚持“面积限定”原则。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层高一般不超过4米,原则上为2层,不超过3层。

(五)坚持“拆旧建新”原则。异地新建住宅的,新房竣工后30天内应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六)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利用宅基地建别墅、会馆及变相买卖。

2.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落实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统筹协调。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制度、指导、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用地审批、登记乡镇政府是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审批、监管和服务,需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联审联办机制村级组织负责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公示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行为。

3.切实优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

(一)申请条件

(二)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审查材料真实性、符合规划情况等,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

乡镇审批。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联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

(一)明确建房与施工管理要求农民建房需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标准建设。许可证和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可申请延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延期或未获批准的自动失效。开工前建议与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方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鼓励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规范监管、验收登记乡镇政府需落实“四到场”监管:选址审查、开工放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严肃宅基地管理审批纪律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宅基地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需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结果需公示(包括审批人、位置、面积、层数等),并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村级设协管员,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乡镇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局汇报宅基地管理情况。

(二)强化违法查处。对隐瞒真相、欺骗手段申请宅基地的,撤销批准;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处理。对非法批准用地、超越权限批准等行为,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处理。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严肃处理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妥善处理宅基地信访问题。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农民建房资格、分户条件、面积限定、层高限定等标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结合我区宅基地审批实际情况联合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城郊供电公司、区林业发展中心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八、解读人员信息

解读单位:裕安区农业农村局

人: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 殷康银

联系电话:0564-3236603

通讯地址:六安市龙井沟368号裕安区农业农村局五农村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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