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裕政秘〔202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6年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
裕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从严落实宅基地管理审批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标准。
农民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且户内成员在村内无其他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户籍为基础,综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家庭成员实际情况:
(1)父母只有一个子(女),作为一户申请一处宅基地;(2)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1.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2.已达婚龄的子女需单独生活,在依法分户后可以申请宅基地,父母必须随其中一子(女)共同生活并作为一户;(3)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认定,必须经该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二)坚持“先批后建”原则。农民建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超占面积或未批先建,乡镇政府有权责令停工。
(三)坚持“规划审查”原则。农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四)坚持“面积限定”原则。农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面积占地、超标准建房;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坚持“拆旧建新”原则。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民确需异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30天内及时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六)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房确权发证。进一步从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落实“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统计调查,及时将村级组织成员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区住建、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新拆旧、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和一站式服务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村级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办理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职能。应在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管理措施,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未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三、切实优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
(一)申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具体对象为:1.无宅基地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3.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应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新申请宅基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等申请,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提供以下要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人申请相关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窗口受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四)乡镇审批。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及时组织联合审核,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乡镇政府应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四、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
(一)明确建房与施工管理要求。农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房屋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超过4米,鼓励使用通用图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
乡镇政府要引导鼓励农民在开工前与建筑工匠、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提倡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规范监管、验收和登记。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指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即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验收时应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镇政府应同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各项措施。通过建房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严肃宅基地管理审批纪律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督促乡镇政府立即整改,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乡镇政府要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情况,包括审批人、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综合执法检查。乡镇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及建房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网格化日常监管,压实村级组织属地管理责任,指定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乡镇政府每季度应向区农业农村局汇报一次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情况。
(二)强化违法查处
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提供真实信息材料。采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的,依法予以撤销。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划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坚决杜绝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宅基地信访问题要积极受理、妥善办理、及时反馈。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30日后施行。
政府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