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开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9 09:00 信息来源:裕安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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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秘〔2025〕15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规定,经区政府第 88、8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裕政〔2023〕24号)作出修改
    在附件1.《裕安区开展优化村庄布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一)项内容后增加:“优化村庄布局方案成果形成后,一是充分听取村两委及村民代表针对布局方案的意见建议;二是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成果审议;三是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日。”
  二、对《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裕政办〔2024〕8号)作出修改
   将第 5.2.1(1)条“淠河、汲河干流有一处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修改为:“淠河、汲河干流裕安段有一处控制站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三、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区政府按争取到位资金的 2‰给予主要贡献单位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区政府视情况对主要贡献单位予以激励,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将第十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合并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将第三十条末尾处增加内容:“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 2 —
月内向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交)工
验收。”修改为:“项目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交)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将附件 5《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第(五)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招标项目。”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七)将第二十一条内容修改为: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预算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 1个月内办理项目结算评审,合同金额 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区财政局办理委托结算评审。”
  (九)在第三十二条后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十)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单项合同价 5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审计中心提请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批准后开展跟踪审计,对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签证办理、暂估价询价及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等造价控制主要环节进行监督,特别对于隐蔽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必须全过程跟踪,施工单位未按程序申报的,一律不予认可。单项合同价 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跟踪审计意见,按程序决定是否开展跟踪审计”。
   四、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鹅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裕政办〔2024〕1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 6.1.2 各建设项目分项投资匡算(4)鹅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依托红新禽羽、奥安康等屠宰和羽绒羽毛及制品加工主体,……”,修改为:“依托羽绒羽毛及鹅肉食品加工主体,……”。
  (二)将第 6.1.2 各建设项目分项投资匡算(5)羽绒羽毛及制品加工建设项目“以宝祥、华伟、盛秦等主体为依托,新建鹅羽绒制品生产厂房 12万平方米,……依托富成、仁合等主体,新建羽毛加工厂房 7万平方米,……”,修改为:“以羽绒羽毛等—4—
加工主体为依托,新建鹅羽绒制品生产厂房 12万平方米,……
依托羽毛加工等主体,新建羽毛加工厂房 7万平方米,……”。
  (三)将第 6.2.1政策支持:“……一是采取“政府主导、国企主建、镇村主管、企业主营”的方式,鼓励农投公司等国有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标准化养殖圈舍……”,修改为:“……一是采取“政府主导、镇村主管、企业主营”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标准化养殖圈舍……”。
  (四)将第 6.2.3 社会资本支持“……支持裕安区鹅加工企业、鹅餐饮企业与“紫燕食品”、“吴山贡鹅”、“鸿润”等知名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产业联结机制”,修改为:“支持鹅加工企业、鹅餐饮企业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产业联结机制”。
   五、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茶产业发展规划(2025-2030年)〉的通知》(裕政办〔2024〕19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章(产业布局)第三部分(分区发展)第一点(茶叶要素集聚核)第 2条(发展定位):“依托独山镇六安瓜片茶文化体验中心和安徽省六安瓜片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
  (二)将第四章(建设内容与项目)专栏2(茶叶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对安徽省六安瓜片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现有的茶叶加工线进行智能化升级,包括智能化洁净生产线引进、无人化工厂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等”,修改为:“引导企业对现有的茶叶加工线进行智能化升级,包括智能化洁净生产线引进、无人化工厂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等”。
  (三)将第四章(建设内容和项目)第三部分(品牌市场培育扩展行动)第一段:“……支持企业强化实体营销,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推进线上旗舰店、加盟店等茶叶电商平台建设,依托微博热搜、抖音、网络直播等社交媒体,开展定向营销发展茶叶“网红经济”。进一步擦亮“六安瓜片”的金字招牌,积极开展品牌推介会,建立顺畅的营销体系”,修改为:“……支持企业强化实体营销,推进线上旗舰店、加盟店等茶叶电商平台建设,依托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定向营销发展茶叶“网红经济”。进一步擦亮“六安瓜片”的金字招牌,积极开展品牌推介会,建立顺畅的营销体系”。
  (四)将第四章(建设内容和项目)第三部分(品牌市场培育扩展行动)第六点(市场培育拓展工程)第 3条(推广线上运营模式):“……打造六安瓜片网上直播销售平台,建立小红书、抖音直播、快手直播、京东淘宝等线上交易平台,推进线上旗舰店、加盟店茶叶电商平台建设,提高六安瓜片品牌曝光度”,修改为:“……打造六安瓜片网上直播销售平台,建立线上交易平台,推进线上旗舰店、加盟店茶叶电商平台建设,提高六安瓜片品牌曝光度”。
  (五)将第四章(建设内容和项目)专栏4(现代市场培育拓展项):“推广线上运营模式。利用裕安区独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六安瓜片网上直播销售平台,建立小红书、抖音直播、快手直播、京东淘宝等线上交易平台,依托六安瓜片博物馆,通过抖音直播的形式,完善直播基地、创业基地、个性化定制服务等,推进线上旗舰店、加盟店茶叶电商平台建设,提高六安瓜片品牌曝光度”,修改为:“推广线上运营模式。利用裕安区独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六安瓜片网上直播销售平台,建立线上交易平台,依托六安瓜片博物馆,通过线上直播的形式,完善直播基地、创业基地、个性化定制服务等,推进线上旗舰店、加盟店、茶叶电商平台建设,提高六安瓜片品牌曝光度”。
  六、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若干规定〉作出修改的通知》(裕政〔2024〕47号)
  将第一条第一款“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修改为:“在六安市裕安区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七、对《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裕政办〔2024〕2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按移交程序办理移交工作”修改为:“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按移交程序办理移交工作”。
 (二)将第十条“双业主项目,自验收合格起,立项单位即视为接管,再由立项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或自持;代建项目,立项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即视为接管,代建单位向立项单位按照移交接管程序移交相关项目资料;双业主、代建项目验收报告等同移交接管表”修改为:“双业主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起,立项单位即视为接管,再由立项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或自持;代建项目,立项单位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即视为接管,代建单位向立项单位按照移交接管程序移交相关项目资料;双业主、代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同移交接管表”。
 (三)将第十三条“(一)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修改为:“(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四)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及子项不同性质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附表)或通过OA向区政府报告,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及子项不同性质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附表)或通过OA向区政府报告,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五)删除第十八条中的“接管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书面反馈项目质量缺陷问题或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期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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