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7 17:24 信息来源: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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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秘〔202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5116

 

裕安区安置房移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职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安置房使用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征迁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根据市场化要求,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安置需求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裕安区范围内的回迁(置换)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置房移交、分配和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为安置房总体统筹和协调机构。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为市级移交和平桥乡、城南镇、新安镇、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范围内市、区级政府投资建设或采购的安置房接收、分配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安置计划编制、信息化管理、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等。

其他乡镇(街)为其辖区内安置房的接收、分配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安置政策宣传解释、征迁项目补偿安置以及空置安置房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移交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付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并签订安置房移交协议,提供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安置房移交协议经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理资产移交手续,需建设单位移交给国资委,国资委再分配给使用单位或申请使用单位。

第七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条 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管理和使用,根据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置房分配

 建立健全安置房分配管理动态调配及信息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优先多余统筹”原则,统筹使用区级范围内安置房源。

第十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按照征收方案和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明确安置房源、套型分配、安置价格、结算方式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房工作启动前,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应通过媒体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选房地点、需携带的证件并在选房现场公示工作流程、选房方案、房源情况、安置房户型等内容。安置房分配按照“先交先选、按序推进”原则,有序开展选房工作。选房过程中可选择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严禁未批先用、私自挪用,因项目安置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安置房源的,安置房分配责任人应向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无特殊情况不选房的,安置选房序号后推,直至安置房分配结束后仍不选房的,由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在剩余房源中匹配房源予以安置,其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结算。
    第十 安置房回迁结算工作由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安置房选房工作结束后,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回迁安置结算方案规定时间和流程,及时组织人员办理被征收户回迁安置结算工作被征收户凭安置结算凭证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项目安置情况,协调处理安置问题化解安置矛盾,按时完成项目安置任务。

第十 项目选房工作结束后,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及时梳理项目剩余房源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剩余房源底数清、情况明。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或经办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安置档案,分户完善档案资料,建立项目安置台账汇总表格,明确项目名称、安置户名、楼栋房号、结算入住等数据信息,在项目补偿安置全部结束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 安置房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对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创新安置房管理工作新模式,创建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安置房接收、使用和空置存量完整闭环

第十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要维护好征迁补偿安置系统管理平台录入平台的安置房源所在小区、楼栋、编号、面积、户型等数据信息详细准确并实时更新。

第十 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在选房工作结束后,剩余安置房源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有回迁需要,安置房分配管理责任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从运营房源中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区城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安置房的日常巡查安置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修缮维护等,确保安置房状态良好。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纳入该开发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城管局牵头协调监督

对非法占用安置房或用于出租利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安置房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按规操作、依法办事,对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 安置房的移交、分配及管理工作,由市、区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确保安置房管理规范、使用透明、高效运行。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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