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裕政办〔202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裕安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接管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工作,进一步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与接管顺利衔接,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裕安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本实施意见所称“接管单位”是指后续承担项目管养任务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属地。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南镇、平桥乡、新安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西市街道、鼓楼街道、小华山街道、高新区、平桥园区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为不同责任主体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其他乡镇和城南镇、平桥乡、新安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 移交接管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及与其配套的给排水管网、信号灯、监控、护栏标线、路面保护和保洁等及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景观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指区域内给排水厂站、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相关配套项目);棚改及安居工程(主要指安置房项目),公共建筑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智能化、暖通设备、给排水、消防设施、燃气、绿化、强弱电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接管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谋划单位在开展项目谋划工作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明确项目接管单位:
1、区住建局负责接管市政基础设施的市政道路、照明亮化及园林绿化设施;
2、区城管局负责接管道路及人行道等路面保洁项目,协调市级单位或企业接管与道路配套的给排水管网;
3、区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管交通安全设施及信控设施等;
4、区交通局负责接管除市级职能管辖范围的公路交通项目及附属工程配套设施;
5、区水利局负责接管水利基础设施(有明确运行接管单位的除外);
6、区国资委负责接管安置房项目及配套设施,并按照《裕安区政府安置房公建配套资产移交管理规定》进行再移交或自持;
7、公共建筑项目及配套设施的立项单位或使用单位即为接管单位;
8、供水、供气、铁塔、强弱电设施接管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
9、改建、扩建、提升、维修等项目的接管单位为原项目管理单位;
10、其他无明确接管单位的项目,由其实际使用单位负责接管;既无明确接管单位又无明确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接管。
第六条 各部门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接管单位应充分结合使用需求、后续管养等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第七条 项目施工阶段,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试运行方案制定、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关键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同时接管单位应作为验收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移交接管原则
第八条 为有效发挥养护单位的监管职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按移交程序办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项目未全部竣工,但因民生保障、应急等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亟需部分提前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论证满足使用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方可提前办理接管手续,部分投入使用。全部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双业主项目,自验收合格起,立项单位即视为接管,再由立项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或自持;代建项目,立项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即视为接管,代建单位向立项单位按照移交接管程序移交相关项目资料;双业主、代建项目验收报告等同移交接管表。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等有养护期要求的项目,养护期间接管单位应提前查验现场,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的接管单位应按现状接管。
第四章 移交接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移交须具备以下移交条件:
(一)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及子项不同性质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附表)或通过OA向区政府报告,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事实上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已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该情况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的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参建单位名称;
(三)开工、竣工日期;
(四)移交工程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收告知文件的同时,还应向接管单位移送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图纸;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施工合同;
(四)接管单位另需提供与工程移交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移交接管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养护及质量保修责任;项目移交接管后,接管单位负责移交后项目的管理养护等工作。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不含接管后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及其它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其他问题由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书面反馈项目质量缺陷问题或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期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接管单位按照本文件第五条规定承担接管养护职责,有养护能力的,由接管单位自行养护;无养护能力的,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选取管养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应商财政部门纳入接管单位或归口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属地为接管单位的,养护费用自行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裕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接管单位:
接管时间:
移交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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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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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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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移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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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实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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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移 交 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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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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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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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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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建设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接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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