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 10:58 信息来源:裕安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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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政秘〔202418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2024年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工作机制

3.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表

4.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5.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2024815日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导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建设效率,增强项目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安排的区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区政府平台公司融资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项目、省统筹资金项目、国债资金项目、债券资金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区政府管辖范围内或授权管理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热、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河道整治、环境整治提升、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区域内公路、站场、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主要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及相关土地征迁、收储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指教育、体育、文旅、卫健、养老、救灾等建设项目;

(五)公共管理设施项目:主要指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行业用房等建设项目;

(六)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云服务平台、信息化运用平台、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与各类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

(七)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按各自职能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交竣工验收、竣工财务结(决)算等必要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安评、稳评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和义务统筹谋划储备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各乡镇街和高新区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主体,有义务谋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并按区政府部署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高新区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对成功争取到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等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资金(仅指争取到的无偿使用的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区政府按争取到位资金的2‰给予主要贡献单位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于争取国家和省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须要开展项目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前应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其中,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经批准后开展前期工作的,其前期工作费用优先从项目资金中解决,如项目资金不能解决的,可从区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保障。区政府每年安排适量专项经费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确需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建立全区谋划储备项目库和前期工作项目库,推动形成储备一批、前期一批、新建一批、续建一批、竣工一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梯队。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高新区的实际发展需求,实行动态管理。前期工作项目库中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获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对上争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库中项目纳入区政府定期调度范围,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谋划储备项目库和前期工作项目库;各乡镇街、高新区应当建立本地的项目需求库。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9月份由乡镇街和高新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区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及政府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审议后方可实施。

区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般分为续建项目计划和新建项目计划。对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土地收储、征迁项目,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编制项目计划,纳入区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区发改委立项前应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联合预审,项目单位凭区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办理立项等手续。为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期经过批准已经办理立项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在实施前也应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联合预审。

社会投资项目占用裕安区的土地、生态等资源要素的,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也应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项目联合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预审按《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工作机制》办理,项目单位在提交预审项目前应主动与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接,核查清楚项目资金来源、拟用地及生态红线等情况,并按要求向联合预审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预审意见及时完善项目建议书,开展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同步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等行政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等专项审查或评估。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使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

项目建议书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其内容主要是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明确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为后续可行性研究提供基础。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其内容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主要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需对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进行确定,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批复是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的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土地报批、可研、环评、能评、设计、监理等,若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项目单位必须向项目审批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概算,项目单位应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并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批复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须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区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发改部门审批。按规定可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在获批立项后,可由区发改委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严格规范,区发改委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过程中,区财政局要全程参加,并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特点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参与,严格把关项目建设规模,严防项目超标准设计、过度设计和不合理设计。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项目评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超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定后,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预算编制过程中,有详细设计文件和设计方案的工程内容,均不能以暂估价的形式出现在预算编制中,预算编制价格要在投资概算控制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沿用现行做法,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审计,出具预算审核结论。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预算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七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项目预算审核价400万元(含)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其中,2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额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文件须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把关并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20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文件在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编制、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原则上应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四条  额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六安市裕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裕发改[2024]75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添加、修改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均视为无效条款,财政结算评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章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第二十六条  除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办理签证手续。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

对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认定,由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查证,并出具书面报告。如确实因为设计缺陷而影响工程结构安全,项目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办理,首先应由总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拟变更工程估算。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等单位技术人员要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方案)、估算金额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审查后,根据拟变更造价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经项目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单次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区长安排区认证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项目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申报时,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2次。通过审批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工程签证编号应一致且连续,做到一单一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带入结算。

 

第十章  结算评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办理项目结算评审,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区财政局办理委托结算评审,其中由区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结算审核时,对于现场无法进行踏勘的隐蔽工程,项目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公路、水利等建设项目还须提供中间计量资料。

 

第十一章  工程款的拨付

 

第三十条  需要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费时,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填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交)工验收。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批复、后备案的办法。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单项合同价5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审计中心应组织跟踪审计,对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签证办理、暂估价询价及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等造价控制主要环节进行监督,特别对于隐蔽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必须全过程跟踪,施工单位未按程序申报的,一律不予认可。单项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和质量、进度管理,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自觉接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指导、计划编制、审查论证、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等。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审查、土地报批、规划审查等。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含融资平台公司)、结算评审等。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管理等。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约定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损失的由委托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导则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裕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2年修订版)》(裕政秘〔202333号)同时废止。

区直相关部门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导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导则》要求为准。


附件1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员:区政府办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司法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教体局局长

区交通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区卫健委主任

区招商中心主任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处主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区林业中心主任

区城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或行业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一月至少一次,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召集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其他涉及到的部门、乡镇街、高新区负责人参加。

领导小组会议涉及项目预审、项目投资内容的,由区发改委提请召开;涉及项目招投标内容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召开;涉及项目结算、决算内容的,由区审计局提请召开。

 

 


附件2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工作机制

 

一、会前准备

(一)申报受理。上联合预审会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挂号,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负责受理。其中,区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招商中心统一申报并在预审会议上进行汇报。

受理项目的要件包括:1.项目建议书(含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匡算等);2.项目拟用地情况(含用地红线图、用地现状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说明等);3.资金来源情况说明;4.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简要分析;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资料。

(二)现场踏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一般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较复杂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期论证,开展项目现场踏勘,会商后形成综合性意见建议,提交区领导小组待审。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须是分管负责人或主办股室的负责人,人员须相对固定。

(三)初步审查。在区领导小组组长召开项目联合预审会议前,领导小组副组长需先行召集相关部门对拟上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会议筹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负责提出会议方案、编印预审项目材料、草拟会议纪要等,区政府办负责印发会议通知、会场会务保障、会议纪要审定等。

二、预审会议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一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可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会议由区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参会人员根据内容需要,可召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其他涉及到的部门、乡镇街、高新区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内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以PPT形式汇报上会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查情况、意见建议;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汇报项目相关情况并接受询问;参会人员提问或发表意见建议;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三、会后落实

(一)印发会议纪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在联合预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会议纪要初稿,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按流程审签印发。

(二)抓紧项目建设。对通过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即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凭项目联合预审专题会议纪要办理审批立项等相关手续,推进后续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将项目列入计划管理,对接项目单位排出时间节点,纳入定期调度内容。
附件3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别

建设类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

 

争取类项目

前期工作

内容

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内容

 

投资

总额

 

其中

上级

补助

 

市级

财政

 

区级

财政

 

债券

资金

 

其他

资金

 

发改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财政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意见: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备注:在“□”中打“√”勾选,未勾选的“×”。此表一式五份,业务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城投公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各一份。
附件4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

 

第一步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

部门、乡镇或园区编制项目建设计划→②发改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③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④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步  项目预审

部门、乡镇或园区申报挂号(须提供必要的资料)→②发改委组织现场踏勘→③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④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区领导小组进行联合预审。

第三步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

项目单位自行或选定第三方编制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初步设计编制→③专家评审→④报相关单位审批(简化程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原则上报发改委审批)。

第四步  项目施工图设计

项目单位选定设计单位→②项目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和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须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③设计单位按要求限额设计→④报相关单位进行图纸审查。

第五步  预算编制和审核

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②报送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③区相关部门组织审定后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六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项目单位按预算审核结论确定招标控制价→②4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单位对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裕发改[2024]75号)文件执行。

第七步  合同的签订

项目单位依照招标时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③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步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②项目单位组织审查→③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①②③程序决定;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按①②③④程序决定;30万元以上的按①②③④⑤程序决定。

第九步  结算评审

项目单位组织综合验收→②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结算评审资料→③评审中心出具结论。

第十步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②清理各类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③核实工程变动情况→④编制建设工程决算说明→⑤填写竣工决算报表→⑥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⑦清理、装订好竣工图→⑧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第十一步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上一年度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②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③开展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附件5

 

裕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发包)和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

 

一、公开招标项目

(一)限额范围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货物,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发包方式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上发布招标公告(平台网址:ggzy.luan.gov.cn),通过在安徽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评审,推荐不少于3家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

(三)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需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批文(计划),用地规划建设许可,资金落实文件或证明,有效的施工图及预算和审核价,科学设定的最高限价,招标人的承诺书,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要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工程专业和工程规模,按照省、市等主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科学合理选择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制等。

二、邀请招标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需要经专家论证并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招标项目。

四、异议、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3日内没有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股提出书面投诉,监督股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五、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六、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招标人自主择优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

 

一、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必招的建设工程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开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标前公示。

五、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

七、电子卖场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八、分散采购

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九、质疑、投诉与处理

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综合股提起投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未按照补正所规定期限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十、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并同步到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一、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招标人自主确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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