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裕市监处罚〔2024〕184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15:13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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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执行情况 备注
184 裕市监处罚〔2024〕184号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六安市裕安区索美滋蛋糕港龙大厦店 92341503MA2REMGDXW 杨子菊
经查,当事人其店铺门头上标注“只使用动物奶油,纯天然更健康”等文字,并在动物奶油字样上着重标红划圈强调,未对动物奶油使用的商品范围予以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5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 3月27日 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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