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您真的懂吗?

发布时间:2024-04-16 16:45 信息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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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应当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品种类别许可权限见《安徽省市场监管度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发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提出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按照地方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年9月2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制定并公布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旨在指导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地方食品产业发展。

在六安市申请登记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及产品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要求。

四、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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